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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及参数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时间:2017-10-16 17:55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30日,DL贸易公司(卖方)和原安徽ZY学院(买方)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家具(8套公寓床),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颜色、数量、单价详见报价表;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乙方按甲方签字确认图纸、色板、布板及其他相关技术要求后,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即2012年12月14日交货;在合同尾部(合同第二页)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在甲方处加盖印文为“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印章,并有姚某、吴某的签名。合同第三页是一张公寓床设计图纸。2012年12月14日,DL贸易公司依约向安徽中医学院交付了公寓床产品。2013年3月7日,安徽教育装备网发布了安徽中医学院学生公寓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附有公寓床图样及详细参数。2013年4月11日,DL贸易公司向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提交投标函和投标材料,参与投标。2013年4月12日,安徽教育装备网发布中标公告,DL贸易公司未能中标。2013年4月12日,教育部作出教发函(2013)64号《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中医学院更名为安徽中医药大学的函》,批准安徽中医学院变更名称为“安徽中医药大学”。2015年7月13日,鼎蓝贸易公司、仰海水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中医药大学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DL贸易公司、仰海水关于中医药大学侵害其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医药大学没有侵害DL贸易公司、仰海水的商业秘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合肥鼎蓝贸易有限公司、仰海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一、鼎蓝贸易公司、仰海水拥有的案涉公寓床图纸及参数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二、如果构成商业秘密,则中医药大学是否侵害了该商业秘密以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审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仅涉及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本案中,鼎蓝贸易公司、仰海水主张权利的图纸及参数仅涉及公寓床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且其已按照案涉《产品购销合同书》向中医药大学交付了8张公寓床实物,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该产品的尺寸、结构等信息,其公寓床图纸及参数不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的构成要件。另外,商业秘密还必须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由此可见,鼎蓝贸易公司、仰海水就案涉公寓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并非是信息保密措施,案涉《产品购销合同书》并没有约定中医药大学的保密义务,双方也未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案涉公寓床图纸及参数不符合商业秘密须是“采取保密措施”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