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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公众所知悉”应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时间:2017-10-29 17:25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导读】从举证责任分配上看,主张该涉案信息是相关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惯性思维即将其交由鉴定机构鉴定,那么应当如何证明,本案就此简述。
【关键词】商业秘密、公知性
【基本案情】A公司多年来从事微量元素分析仪器及医疗电子仪器的生产和销售,MP系列溶出分析仪是其主导产品,在原MP—1型溶出分析仪的基础上,一九九七年六月经过升级换代的MP—2型溶出分析仪投产。张某在A公司从事溶出分析仪的技术工作。李某从事过化学分析及销售工作,掌握溶出分析仪的化学方法。二人同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有保密约定和竞业限制条款。A公司还制定了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了保密守则。
李某、吕某借用他人名义成立合伙企业“济宁B分析仪仪器厂”,生产同A公司相同产品“得微量元素分析仪”。A公司向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报案称李某等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侦查人员在李某处获取济宁B分析仪仪器厂生产的“微量元素分析仪器”的电路原理方框图一份,该图纸与A公司图纸作比较,经济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两种产品在基本原理、电路结构上一致。李某承认向有关单位销售了数台得量元素分析仪。
【法院裁判】
一、李某、方守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李某、方守立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三、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孟莫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五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本案中,被告认为涉案产品不构成商业秘密。其主要理由如下:1、经鉴定,二次微分技术在公开出版物中早已公开,并且被广泛应用,属于公知技术。2、A公司溶出分析仪的“二次微分电路”部分的电路具体设计参数组成属于非公知技术,但A公司仅以一张没有具体参数的“二次微分电路”的原理图来证明李某、方守立使用了与其相同的技术信息,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物采用了与A公司一样的电阻、电容具体参数组成,不能认定李某、方守立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3、A公司提出侵犯商业秘密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从举证责任分配上看,涉案信息是否为“公知性”应由被告进行举证的。主张该涉案信息是相关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涉案信息具有公知性,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法院将认定其举证不能且对该涉案信息具有公知性的主张不予支持。正如本案一审,权利人为证明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法院也未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即要求被告方提交抗辩事由证据,而并非首先确认是否存在商业秘密。而在二审在纠正这种错误的审理思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应首先主张其商业秘密存在,就必须对该构成要件的存在负证明责任。若在权利人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成立的情况下,就要求被控侵权人须证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存在方能免责,则对被控侵权人显失公平,也与举证规则不符。
【导读】从举证责任分配上看,主张该涉案信息是相关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惯性思维即将其交由鉴定机构鉴定,那么应当如何证明,本案就此简述。
【关键词】商业秘密、公知性
【基本案情】A公司多年来从事微量元素分析仪器及医疗电子仪器的生产和销售,MP系列溶出分析仪是其主导产品,在原MP—1型溶出分析仪的基础上,一九九七年六月经过升级换代的MP—2型溶出分析仪投产。张某在A公司从事溶出分析仪的技术工作。李某从事过化学分析及销售工作,掌握溶出分析仪的化学方法。二人同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有保密约定和竞业限制条款。A公司还制定了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了保密守则。
李某、吕某借用他人名义成立合伙企业“济宁B分析仪仪器厂”,生产同A公司相同产品“得微量元素分析仪”。A公司向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报案称李某等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侦查人员在李某处获取济宁B分析仪仪器厂生产的“微量元素分析仪器”的电路原理方框图一份,该图纸与A公司图纸作比较,经济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两种产品在基本原理、电路结构上一致。李某承认向有关单位销售了数台得量元素分析仪。
【法院裁判】
一、李某、方守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李某、方守立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三、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孟莫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五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本案中,被告认为涉案产品不构成商业秘密。其主要理由如下:1、经鉴定,二次微分技术在公开出版物中早已公开,并且被广泛应用,属于公知技术。2、A公司溶出分析仪的“二次微分电路”部分的电路具体设计参数组成属于非公知技术,但A公司仅以一张没有具体参数的“二次微分电路”的原理图来证明李某、方守立使用了与其相同的技术信息,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物采用了与A公司一样的电阻、电容具体参数组成,不能认定李某、方守立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3、A公司提出侵犯商业秘密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从举证责任分配上看,涉案信息是否为“公知性”应由被告进行举证的。主张该涉案信息是相关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涉案信息具有公知性,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法院将认定其举证不能且对该涉案信息具有公知性的主张不予支持。正如本案一审,权利人为证明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法院也未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即要求被告方提交抗辩事由证据,而并非首先确认是否存在商业秘密。而在二审在纠正这种错误的审理思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应首先主张其商业秘密存在,就必须对该构成要件的存在负证明责任。若在权利人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成立的情况下,就要求被控侵权人须证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存在方能免责,则对被控侵权人显失公平,也与举证规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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