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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警告侵犯商业秘密,该怎么办?
时间:2017-06-21 17:52 作者:邱戈龙 庄俊雄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导读】行为人受到了来自特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胁,但权利人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请求解决有关争议,此时行为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本文通过案例简述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业秘密、确认之诉
【基本案情】江西A公司委托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向丹东B公司及陈某发出律师函,称江西A公司是螺杆膨胀动力机技术秘密的权利人,丹东B公司正在进行的螺杆膨胀动力机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侵害了江西A公司的合法权益。2010年7月14日和2011年2月23日,江西A公司又向丹东B公司的客户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称丹东B公司侵犯了江西A公司的技术秘密,两家公司在知悉相关情况的前提下仍购进“侵权产品”,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丹东B公司向江西A公司回函称丹东B公司没有侵害江西A公司的合法权益。江西A公司对此再未向丹东B公司回复。故丹东B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丹东B公司生产螺杆膨胀动力机所依赖的技术属公知技术,不侵犯江西A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裁判】确认丹东B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螺杆膨胀动力机的行为不侵犯江西A公司的商业秘密。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本案中,丹东B公司请求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是制约江西A公司滥用权利,目的是使相关民事主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以排除自己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干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江西A公司向丹东B公司发出律师函,明确指出丹东B公司侵犯了其技术秘密,并提出要求丹东B公司停止开发、生产和经营侵权产品等要求。因此,丹东B公司符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条件。至于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的条件,自丹东B公司收到江西A公司的律师函之日起至丹东B公司起诉之日两年之久,江西A公司没有撤回律师函也没有提起诉讼,故丹东B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
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是指受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侵肋的行为人,以该商业秘密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诉讼。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受到了来自特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胁,但权利人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请求解决有关争议,此时行为人便可提起该诉讼以证明自身合法。
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最早是在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确立起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以“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由此,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式确立。确认不侵权有一定现实意义和法理依据。首先,此类诉讼在于防止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滥诉行为。限制权利人的权利滥用恶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引导权利人正确合理行使权利;再者,保障被侵权人的知识产权合法财产。特别是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因其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一经丧失就失去原有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更容易使外界因素对被控侵权人的经营技术信息产生动摇。排除对被控侵权人知识产权的消极影响,保障商业秘密的合法性以及维护企业商誉等有利于企业更好地进行生产经营,是此类案件存在的最主要原因;最后,此类案件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避免因权利人滥用权利而导致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从而使各方利益尽快得以平衡。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导读】行为人受到了来自特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胁,但权利人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请求解决有关争议,此时行为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本文通过案例简述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业秘密、确认之诉
【基本案情】江西A公司委托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向丹东B公司及陈某发出律师函,称江西A公司是螺杆膨胀动力机技术秘密的权利人,丹东B公司正在进行的螺杆膨胀动力机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侵害了江西A公司的合法权益。2010年7月14日和2011年2月23日,江西A公司又向丹东B公司的客户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称丹东B公司侵犯了江西A公司的技术秘密,两家公司在知悉相关情况的前提下仍购进“侵权产品”,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丹东B公司向江西A公司回函称丹东B公司没有侵害江西A公司的合法权益。江西A公司对此再未向丹东B公司回复。故丹东B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丹东B公司生产螺杆膨胀动力机所依赖的技术属公知技术,不侵犯江西A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裁判】确认丹东B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螺杆膨胀动力机的行为不侵犯江西A公司的商业秘密。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本案中,丹东B公司请求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是制约江西A公司滥用权利,目的是使相关民事主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以排除自己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干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江西A公司向丹东B公司发出律师函,明确指出丹东B公司侵犯了其技术秘密,并提出要求丹东B公司停止开发、生产和经营侵权产品等要求。因此,丹东B公司符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条件。至于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的条件,自丹东B公司收到江西A公司的律师函之日起至丹东B公司起诉之日两年之久,江西A公司没有撤回律师函也没有提起诉讼,故丹东B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
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是指受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侵肋的行为人,以该商业秘密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诉讼。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受到了来自特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胁,但权利人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请求解决有关争议,此时行为人便可提起该诉讼以证明自身合法。
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最早是在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确立起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以“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由此,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式确立。确认不侵权有一定现实意义和法理依据。首先,此类诉讼在于防止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滥诉行为。限制权利人的权利滥用恶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引导权利人正确合理行使权利;再者,保障被侵权人的知识产权合法财产。特别是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因其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一经丧失就失去原有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更容易使外界因素对被控侵权人的经营技术信息产生动摇。排除对被控侵权人知识产权的消极影响,保障商业秘密的合法性以及维护企业商誉等有利于企业更好地进行生产经营,是此类案件存在的最主要原因;最后,此类案件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避免因权利人滥用权利而导致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从而使各方利益尽快得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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