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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该从哪些方面对商业秘密案件中两个重要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时间:2017-05-17 16:56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案件导读:
    实践中要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的鉴定意见律师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非公知性的鉴定意见的审查;二是信息的同一性鉴定意见的审查。
 
案情简介:
    1999年至2008年10月31日,劳某在AA公司担任设计部第八设计室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气流机机械设计工作。2008年8月,劳某与江苏无锡AA机械公司总经理潘某中商议,由劳某技术入股,由无锡AA公司投资,双方共同开发气流机。并约定由劳某提供气流机机械部分图纸,后签订合伙协议,劳某任技术经理。之后,劳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AA公司规定不得复制的气流机相关机械设计图纸复制存入其自用的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中后带出。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间、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间,劳某先后在江苏无锡AA机械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AA机械公司利用AA公司的气流机机械图纸,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两公司合作组织生产出气流机。2012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将劳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存储资料的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经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劳某处提取的风机、蒸汽加热器、细毛器等设备零部件图纸和AA染整公司对应的设备零部件图纸相同或实质相同;AA染整公司提供的设备图纸所记载的风机、蒸汽加热器、细毛器等零部件的具体结构、涉及尺寸、公差配合、材料、规格以及技术要求等整体确切组合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信息的构成要件。经评估,AA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风机、蒸汽加热器等设备零部件图纸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部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98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被告人劳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一,AA染整公司提供的设备图纸所记载的风机、蒸汽加热器、细毛器等零部件的具体结构、涉及尺寸、公差配合、材料、规格以及技术要求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经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从劳某处提取的风机、蒸汽加热器、细毛器等设备零部件图纸和AA染整公司对应的设备零部件图纸相同或实质相同;AA染整公司提供的设备图纸所记载的风机、蒸汽加热器、细毛器等零部件的具体结构、涉及尺寸、公差配合、材料、规格以及技术要求等整体确切组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信息的构成要件,所以AA染整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属于水泥工业秘密。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公诉机关提出的相关鉴定意见要进行仔细审查。
    一、关于秘密性鉴定意见的审查。实践中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秘密性进行审查。(1)该信息是否为该技术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2)该信息是否仅涉及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等公众直接通过观察产品就能直接获得的信息;(3)该信息是否在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媒体上公开过;(4)该信息是否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二、关于信息同一性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明确犯罪嫌疑人所利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具有同一性。对技术性参考依据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既可以要求鉴定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也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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