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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
时间:2017-11-08 21:05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关键词】著作权、游戏软件、侵权
导读目前软件著作权侵权方式除在软件卖场销售盗版软件外,新出现了未经授权即通过网络传播软件的新型手段,侵犯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大幅增长。同时,网络游戏、手机游戏成为公众主要娱乐方式之后,被众多商家追逐,引发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断增加。
【基本案情《风色幻想SP》游戏软件由弘力公司制作开发并投入商用,弘力公司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0年6月20日,弘力公司向游戏天堂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其公司所附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游戏天堂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游戏天堂公司发现陈某经营黄河网吧未经其授权以盈利为目的将上述游戏通过网吧局域网的方式进行传播使用。经游戏天堂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0年10月对黄河网吧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本案焦点本案陈某经营的黄河网吧是否存在侵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 一、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游戏天堂公司《风色幻想SP》游戏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二、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含维权费);三、驳回游戏天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邱戈龙认为,本案游戏天堂公司举示了(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493号公证书,证明黄河网吧存在侵权行为,黄河网吧未经游戏天堂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将游戏《风色幻想SP》通过网吧局域网的方式进行传播使用,侵犯了游戏天堂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陈某作为黄河网吧的业主,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无形方式使用权,与信息网络技术方式有关。“交互式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根本特征,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被顾名思义地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而只能是“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所以我们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时,该行为是否具备交互性自然成为基本标准。网络游戏、手机游戏成为公众主要娱乐方式之后,侵犯相关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