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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软件侵权有方法
时间:2017-11-08 21:06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侵权、实质性相似
【导读】一般来说,判断软件著作权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那么何为接触,何为实质性相似,笔者在以下案例中予以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2001年大连SL公司独立开发完成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V4.0和印章排版系统V1.0计算机软件,并办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3年大连SL公司与省公安厅印章制作管理中心签订《辽宁省印章管理网络应用软件合同书》,将上述两软件系统交付给公安厅使用,并负责软件的维护运行工作。2006年8月双方协商将该软件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由大连SL公司制作完成《升级改造方案》。孔某系大连SL公司技术人员,负责软件的开发工作,并接触过涉案的软件源程序。在与公安厅洽谈升级改造方案的过程中,孔某代表大连SL公司负责与公安厅进行沟通相关事宜,但双方一直未就升级改造事宜达成合作协议。
2008年2月孔某从大连SL公司辞职,成立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智诚祥公司,并于2008年9月与公安厅签订《辽宁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更新改造协议书》。
【本案焦点】被告沈阳智诚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孔某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
【法院判决】一、沈阳智诚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孔某于本判决生生效之日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沈阳智诚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十日内赔偿大连SL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邱戈龙认为,一般来说,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1、关于被告是否接触原告的软件。接触是指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以前曾研究、复制对方计算机软件产品或者有研究、复制对方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机会。本案中,智诚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某一直在大连SL公司工作,并担任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和公司开发部的主要负责人。在原审进行询问中亦明确表示接触过诉争软件的源程序。另孔某作为大连SL公司的代表一直负责与案外人公安厅之间就该印章系统软件的升级改造进行蹉商,对大连SL公司的升级改造方案的内容全部掌握。因此可以认定孔某对大连SL公司的软件源程序及文档均接触过。
2、关于涉案软件的实质性相似,是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实质性相似。这里的程序就是指源代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从本案看,根据鉴定结论,两系统的源程序存在部分相同或相似的内容,虽然在本案中,两款软件的相同相似部分占整个软件的比例不到1%,智诚祥公司及孔某也抗辩称该部分源代码系唯一表达方式,但经原审对鉴定人员的质询,无法得出该结论,且在该部分源代码中包含有大连SL公司软件中重复的代码,而这些对软件功能本身毫无意义。对于文档部分,大连SL公司向公安厅提供的设计方案与智诚祥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均属于设计文档,根据大连SL公司的申请,法院对两个文档进行了比对鉴定,结论是智诚祥公司的文档中包含有大连SL公司文档的新增功能。
综上,本案满足认定软件侵权的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标准,智诚祥软件公司构成侵权。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侵权、实质性相似
【导读】一般来说,判断软件著作权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那么何为接触,何为实质性相似,笔者在以下案例中予以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2001年大连SL公司独立开发完成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V4.0和印章排版系统V1.0计算机软件,并办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3年大连SL公司与省公安厅印章制作管理中心签订《辽宁省印章管理网络应用软件合同书》,将上述两软件系统交付给公安厅使用,并负责软件的维护运行工作。2006年8月双方协商将该软件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由大连SL公司制作完成《升级改造方案》。孔某系大连SL公司技术人员,负责软件的开发工作,并接触过涉案的软件源程序。在与公安厅洽谈升级改造方案的过程中,孔某代表大连SL公司负责与公安厅进行沟通相关事宜,但双方一直未就升级改造事宜达成合作协议。
2008年2月孔某从大连SL公司辞职,成立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智诚祥公司,并于2008年9月与公安厅签订《辽宁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更新改造协议书》。
【本案焦点】被告沈阳智诚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孔某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
【法院判决】一、沈阳智诚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孔某于本判决生生效之日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沈阳智诚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十日内赔偿大连SL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邱戈龙认为,一般来说,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1、关于被告是否接触原告的软件。接触是指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以前曾研究、复制对方计算机软件产品或者有研究、复制对方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机会。本案中,智诚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某一直在大连SL公司工作,并担任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和公司开发部的主要负责人。在原审进行询问中亦明确表示接触过诉争软件的源程序。另孔某作为大连SL公司的代表一直负责与案外人公安厅之间就该印章系统软件的升级改造进行蹉商,对大连SL公司的升级改造方案的内容全部掌握。因此可以认定孔某对大连SL公司的软件源程序及文档均接触过。
2、关于涉案软件的实质性相似,是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实质性相似。这里的程序就是指源代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从本案看,根据鉴定结论,两系统的源程序存在部分相同或相似的内容,虽然在本案中,两款软件的相同相似部分占整个软件的比例不到1%,智诚祥公司及孔某也抗辩称该部分源代码系唯一表达方式,但经原审对鉴定人员的质询,无法得出该结论,且在该部分源代码中包含有大连SL公司软件中重复的代码,而这些对软件功能本身毫无意义。对于文档部分,大连SL公司向公安厅提供的设计方案与智诚祥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均属于设计文档,根据大连SL公司的申请,法院对两个文档进行了比对鉴定,结论是智诚祥公司的文档中包含有大连SL公司文档的新增功能。
综上,本案满足认定软件侵权的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标准,智诚祥软件公司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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