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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怎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时间:2017-11-08 21:09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著作权法  
【案(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59号
【导读】计算机软件存在于计算机中,看得到摸不着,每一件计算机软件的成功研发,都是技术人员智慧与汗水的结晶,法律当然应该保护智慧成果,但是以怎样一种方式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呢?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28日,国家版权局对名称为“JG灯控程序”的软件予以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原告M公司。
原告M公司发现被告谢某在未经原告M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大规模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M公司计算机版权的舞台灯光控制器产品。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对被告的行为采取了公正证据保全。
被告谢某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软件与涉案软件相同,但表示其使用涉案软件获得了软件共同著作权人林某的许可,不构成侵权。
       林某(M公司发起人之一,后退股)出庭作证表示,涉案软件由其与王某(M公司发起人之一,后退股)共同开发,因不知道原告M公司进行版权登记而未提出诉讼;在2014年9月份口头许可被告谢某使用涉案软件。
【核心问题】计算机软件以什么方式进行保护?
【法院判决】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复制、发行等侵犯原告M公司享有的“JG灯控程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软件复制品;二、被告谢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M公司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三、驳回原告M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邱戈龙认为,本案中,原告M公司对 “JG灯控程序”申请著作权保护的做法就是积极地采取著作权保护方法。
       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保护的是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业本身。如果创意被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表达,那么这种表达受到著作权保护并且不可复制,但该创意本身可以由他人自由使用(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约束)。程序作为一种创意的表达、一种技术作品,用著作权法保护顺理成章。通过著作权途径保护软件,在国际上成为主流。多数国家都承认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以上的作品。
       然而,由于著作权保护仅限于软件作者创意的“表达”,不能延及到软件所蕴含的“创意”,所以,其他人完全可以自由利用这种“创意”,并可以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新程序从而得到著作权保护。另外,著作权并不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或相似的作品。

      虽然著作权保护存在缺陷,但是,它也有其独特的优势,如:取得保护方便,花费少,不需要履行手续,而且有相当长的保护期限(50年)等。尤其是在软件保护国际化方面,优势更为明显。由于各国普遍建立起著作权制度,并有众多国家参加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若以一旦软件区的著作权保护,软件的国际保护也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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