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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软件著作权人之外还有谁有权起诉他人侵权?
时间:2017-01-06 16:32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只有适格的当事人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其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与诉讼标的存在利害关系,其二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如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组。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中,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毋庸置疑,但对于软件著作权之外还有谁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呢?
【基本案情】神州奥美有限公司提供《国际许可及批发协议》《授权书》等证据证明其属于适格的原告主体,该证据显示奥美电子公司经有关权利人的授权取得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涉案软件的合法权利,之后奥美公司将相关权益转让给神州通信投资公司,神州通信投资公司又授予原告行使包括涉案游戏在内的全部游戏权益。原告认为其通过授权获得涉案软件的排他独占经销权,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原告上诉称其通过奥美电子公司的受让取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代理权,有权作为适格原告。
【案件焦点】独占代理权和独占经销权是否一致?享有独占经销权是否有权单独提起侵权之诉?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的取得除通过软件开发获得,也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转让获得,这两种著作权人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软件著作权之诉。另外,通过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软件的使用权者即被许可人可否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之诉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分为三种许可方式:在独占许可方式中,独占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在排他许可方式中,被许可人可以与软件著作权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且在著作权人不起诉时,其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在普通许可方式中,只有在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本案中,经审理查明,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为暴雪娱乐公司,关于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能否作为原告单独起诉,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涉案软件著作权人的利害关系人,其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原告神州奥美网络公司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著作权人或通过转让取得著作权者签订协议取得独占许可,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讼行为是经过授权的。先不论奥美电子有限公司是否有权转让涉案软件相关权益,其认为其享有独家代理权,因此可以取得诉讼主体资格的的主张,是否存在依据呢?需要明确的是独占许可权与游戏软件的独家代理权是两个具有不同法律意义的概念,独家代理有关引进发行事宜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与许可,但反过来,并不能仅凭引进发行行为就推定著作权人已将全部著作权益许可给被许可方,除非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约定。因此,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不属于适格的原告。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基本案情】神州奥美有限公司提供《国际许可及批发协议》《授权书》等证据证明其属于适格的原告主体,该证据显示奥美电子公司经有关权利人的授权取得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涉案软件的合法权利,之后奥美公司将相关权益转让给神州通信投资公司,神州通信投资公司又授予原告行使包括涉案游戏在内的全部游戏权益。原告认为其通过授权获得涉案软件的排他独占经销权,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原告上诉称其通过奥美电子公司的受让取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代理权,有权作为适格原告。
【案件焦点】独占代理权和独占经销权是否一致?享有独占经销权是否有权单独提起侵权之诉?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的取得除通过软件开发获得,也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转让获得,这两种著作权人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软件著作权之诉。另外,通过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软件的使用权者即被许可人可否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之诉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分为三种许可方式:在独占许可方式中,独占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在排他许可方式中,被许可人可以与软件著作权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且在著作权人不起诉时,其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在普通许可方式中,只有在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本案中,经审理查明,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为暴雪娱乐公司,关于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能否作为原告单独起诉,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涉案软件著作权人的利害关系人,其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原告神州奥美网络公司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著作权人或通过转让取得著作权者签订协议取得独占许可,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讼行为是经过授权的。先不论奥美电子有限公司是否有权转让涉案软件相关权益,其认为其享有独家代理权,因此可以取得诉讼主体资格的的主张,是否存在依据呢?需要明确的是独占许可权与游戏软件的独家代理权是两个具有不同法律意义的概念,独家代理有关引进发行事宜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与许可,但反过来,并不能仅凭引进发行行为就推定著作权人已将全部著作权益许可给被许可方,除非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约定。因此,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不属于适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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