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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己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时间:2016-12-30 09:51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有时候接到电话咨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怎么办,但经过简短的交流,往往发现对方对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并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当然在进行商业秘密维权时难度加大!企业除了提高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也需要了解在发生侵权时,法律对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合理性是如何认定的。其后您将发现保密协议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原告泰德公司历时两年完成食堂售饭、商场管理等系统的IC卡软件开发及硬件设计,并在大专院校和企业推广使用。该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对企业的有关机密负保密义务。后该企业员工刘某等四人相继离职,成立银兰公司,并通过业务员丛某(原告原员工)与泰德客户接洽使得客户与银兰签订合同销售IC卡。泰德公司发现后,以死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焦点】被告主张其是从原告原有客户处拷贝IC卡技术软件,原告对其技术秘密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主张是否合理?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四被告停止披露、使用原告公司IC卡管理系统的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136450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被告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以原告所主张的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为前提,而一项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即是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果连权利人都没有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不对其进行保密处理,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法律对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并不要求绝对的保密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能够把使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对人认识到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不得对其披露、使用即可。本案中,原告泰德公司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开发的IC卡技术,投放到市场后用户反映良好,给该公司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该公司对此项技术没有进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而是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等方式进行保护,使自己的技术及其经营信息始终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状态中。足以使员工意识到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使用,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实践中,企业如果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有关保密条款,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定符合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保密协议是指企业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或单独的协议中约定员工对商业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企业在制定保密协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签订协议主体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其二,必须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其三,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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