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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
时间:2017-11-08 21:21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号】(2016)苏1084刑初322号
【关键词】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导读】大家都知道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那么也就是说,商标是为产品服务的,如果某人只销售他人已经制造好的注册商标标识,这是否会构成犯罪呢?
【基本案情】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6]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控被告人李某、余某、王某甲、王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7月1日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至9月,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告人吕某等人销售假冒“海之蓝”、“天之蓝”酒盒子等物品,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59800元。
被告人林某甲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核心问题】擅自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甲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标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擅自销售假冒的商标标识要构成犯罪,还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这里的情节严重指的是:(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指的是:(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告人吕某等人销售假冒“海之蓝”、“天之蓝”酒盒子等物品,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59800元。因此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所以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案号】(2016)苏1084刑初322号
【关键词】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导读】大家都知道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那么也就是说,商标是为产品服务的,如果某人只销售他人已经制造好的注册商标标识,这是否会构成犯罪呢?
【基本案情】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6]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控被告人李某、余某、王某甲、王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7月1日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至9月,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告人吕某等人销售假冒“海之蓝”、“天之蓝”酒盒子等物品,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59800元。
被告人林某甲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核心问题】擅自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甲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标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擅自销售假冒的商标标识要构成犯罪,还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这里的情节严重指的是:(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指的是:(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告人吕某等人销售假冒“海之蓝”、“天之蓝”酒盒子等物品,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59800元。因此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所以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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