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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混淆注册商标,没想到自作聪明的结局是这样的
时间:2017-11-08 21:22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号】(2009)杭滨知初字第29号
【关键词】商标权、反向混淆、侵权
【导读】“反向混淆”不仅会侵犯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会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因此,禁止商标反向混淆意义重大。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申请注册“L”商标并通过审核,核准使用商品为婴儿服装等。被告A公司投资制作了“L”为主人公的动漫作品《龙脉传奇》,并以“L”为核心开发了童装衍生产品,童装吊牌上有“L”文字、卡通形象及角色介绍等。原告李某认为A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A公司辩称,其用作童装商业标识的“L”,是对其著作权进行长期投入而培育的卡通明星,是著作权中的角色商品化的权利。原告作为个体经营户,没有能力也未实际生产销售“L”童装,而被告作为国内知名服装品牌公司,市场占有率较高,在知名度上拥有压倒性优势。消费者事实上不可能将带有L标识的被告商品误认为原告生产,故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不构成商标侵权。
【核心问题】商标反向混淆的,为什么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
【法院判决】被告L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李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律师点评】本专业处理商标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其中的焦点之一就是被告较原告处于市场优势地位是,其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这就是近年来屡屡引发关注的“反相混淆”问题。观察本案将会发现被告行为引起的商标混淆对原告李某利益的巨大损害,那么这种“反向混淆”都有哪些危害呢?
首先,反向混淆侵害了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反向混淆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处于市场竞争的强势地位,在商品交易中往往大规模使用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或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使该标识饱合性地充斥于消费者的记忆中,客观上“淹没”或消除在先商标权人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社会公众就会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使用人,或者在先商标权人与在后使用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这样一来,法律为商标权人预留的注册商标使用空间就会受到侵害或侵占,商标权人寄予商标拓展市场空间,塑造品牌形象的期待将受到抑制;在先商标权人就不能充分自由地行使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合法的商标权益受到侵害。反向混淆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在先专用权,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正义、竞争的法治精神。如果法律对于商标的反向混淆现象不加干预,大公司就可以恣意抢夺小企业的合法商标,引发弱肉强食的恶性竞争,其结果无疑是可怕的。
其次,反向混淆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享有对商品来源的知情权、商品选择权及求偿权。而商标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免于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当在后商标使用人大肆宣传并使用他人商标抢占市场份额时,消费者客观上已认同该商标与在后商标使用人之间的联系,并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来源于商标后使用人。反向混淆行为引起了“混淆的可能性”,模糊了商品和真实来源,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了错误认知,并可能基于此误认而作出错误的商品选择,进而导致消费者不能及时有效的行使求偿权。因此,反向混淆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来源的知情权,对商品的自由选择权及求偿权;无益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无益于对市场秩序稳定安全的维护。
正基于上述两点,商标反向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案号】(2009)杭滨知初字第29号
【关键词】商标权、反向混淆、侵权
【导读】“反向混淆”不仅会侵犯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会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因此,禁止商标反向混淆意义重大。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申请注册“L”商标并通过审核,核准使用商品为婴儿服装等。被告A公司投资制作了“L”为主人公的动漫作品《龙脉传奇》,并以“L”为核心开发了童装衍生产品,童装吊牌上有“L”文字、卡通形象及角色介绍等。原告李某认为A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A公司辩称,其用作童装商业标识的“L”,是对其著作权进行长期投入而培育的卡通明星,是著作权中的角色商品化的权利。原告作为个体经营户,没有能力也未实际生产销售“L”童装,而被告作为国内知名服装品牌公司,市场占有率较高,在知名度上拥有压倒性优势。消费者事实上不可能将带有L标识的被告商品误认为原告生产,故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不构成商标侵权。
【核心问题】商标反向混淆的,为什么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
【法院判决】被告L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李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律师点评】本专业处理商标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其中的焦点之一就是被告较原告处于市场优势地位是,其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这就是近年来屡屡引发关注的“反相混淆”问题。观察本案将会发现被告行为引起的商标混淆对原告李某利益的巨大损害,那么这种“反向混淆”都有哪些危害呢?
首先,反向混淆侵害了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反向混淆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处于市场竞争的强势地位,在商品交易中往往大规模使用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或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使该标识饱合性地充斥于消费者的记忆中,客观上“淹没”或消除在先商标权人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社会公众就会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使用人,或者在先商标权人与在后使用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这样一来,法律为商标权人预留的注册商标使用空间就会受到侵害或侵占,商标权人寄予商标拓展市场空间,塑造品牌形象的期待将受到抑制;在先商标权人就不能充分自由地行使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合法的商标权益受到侵害。反向混淆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在先专用权,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正义、竞争的法治精神。如果法律对于商标的反向混淆现象不加干预,大公司就可以恣意抢夺小企业的合法商标,引发弱肉强食的恶性竞争,其结果无疑是可怕的。
其次,反向混淆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享有对商品来源的知情权、商品选择权及求偿权。而商标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免于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当在后商标使用人大肆宣传并使用他人商标抢占市场份额时,消费者客观上已认同该商标与在后商标使用人之间的联系,并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来源于商标后使用人。反向混淆行为引起了“混淆的可能性”,模糊了商品和真实来源,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了错误认知,并可能基于此误认而作出错误的商品选择,进而导致消费者不能及时有效的行使求偿权。因此,反向混淆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来源的知情权,对商品的自由选择权及求偿权;无益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无益于对市场秩序稳定安全的维护。
正基于上述两点,商标反向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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