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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法院判决损害赔偿赔多少是合理?
时间:2016-12-26 14:24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根据《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赔偿计算方式有四种:专利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法定赔偿。法院在审理有关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作为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那么具体应该如何举证?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对此进行说明。
 
【基本案情】原告邱某于2003年获得“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空心板及其施工办法”的发明专利权。其诉称被告红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民政学院“软件学院教学楼”项目中制造现空心楼板,其特征落入其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被告立信公司明知红心公司的行为,仍然向其提供专用部件和技术支持,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并主张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备案证明、通用地税发票证明其实施许可费为100万元。
 
【案件焦点】原告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有据?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被告红星公司和被告立信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99115648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后给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被告立信公司对上诉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数额可按以下办法计算。
    第一,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第二,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第三,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本案原被告均未提交受损或者获利的证据,且原告未主动请求适用前两种侵权赔偿计算方法,故不能采用前两种计算方式。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无论是参照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总额就还是参照年度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都将大幅度超出本案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程度和规模,有违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因此本案不宜适用第三种侵权赔偿计算方式。最终根据具体情节,判决赔偿人民币30万元。从本案可以看出,采取何种计算方式计算损失数额,均应当以“合理”作为评判依据!原被告可以选择的仅是提供确切的损害证据作为主张损害的依据,具体如何适用还是法官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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