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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已被离职员工泄露,及时申请专利有用吗?
时间:2017-10-29 17:56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关键词】商业秘密、专利、侵权
导读在我国对于商业秘密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于技术秘密,实践中权利人首先想到的是用专利法来保护,而对于软件等则采用著作权来保护,只有当这些法律无法满足要求时,才会考虑到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生产技术,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84年下达给原告A所的科研项目,原告所经数年奋斗,终于研制成功。此项技术经广东省科委和国家科委组织专家鉴定,被评为国家秘密级技术,从1987年12月29日开始,保密期15年。后来原告虽然将其中部分技术申请了专利,但专利申请文件未涉及的内容和专利申请日以前的专利技术,仍属技术秘密,任何人不得侵犯。1992年初,原告发现被告B厂用与原告相同的机械设备和基本相同的工艺流程生产辊棒。被告B厂厂长区某,原系A所的窑炉技术工人。吴某是曾在原告从事过辊棒注浆、等静压、出管定型、辊棒配料等3个工序的组成技术工作。被告利用区某、吴某在原告处掌握的知识生产与原告相同的产品。请求判令B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商业秘密已经泄露,能否申请专利进行有效维权?
法院判决一、被告B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使用原告A所拥有的“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的技术秘密进行陶瓷辊棒的生产和销售。
二、B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天内,赔偿给A所经济损失2640149元,逾期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A所的该项“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生产技术本来是出于保密状态的,遭被告泄密后,迫于形势,不得不断然提出专利申请,以公开代价来换取专利保护,A所在1993年4月获得专利权后,随即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可是被告以“先用权”本为盾牌进行了激烈的抗辩。因为被告筹办生产线在前,原告提出专利申请在后。是以专利侵权保护原告的利益还是以先用权为由保护被告?是本案仅仅运用专利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利用专利来保护对于原告来说已经行不通,于是原告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诉讼。本案是我国较早有意识按照商业秘密侵权解决的案件。
本案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原告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研发出特有的“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生产技术,该技术被评为国家级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原告的该项技术完全符合商业秘密额构成要件。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即被告明知A所拥有技术秘密信息,却故意重金聘请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采用与原告相同的工艺,生产与原告相同的产品。B厂只提供公知技术资料,没有提供依据哪些已知技术进行了哪些研制、配比以及具体研制的时间、地点、仪器等证据,不能证实其技术的真实来源。B厂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应负败诉责任,所以,B厂侵犯了A所的技术秘密。
       由本案的判决结果与法理分析来看,商业秘密一经泄露,虽然及时申请了专利,利用专利进行维权,并不能有效进行反击,因此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一项技术的研发成功,竟然一开始选择了商业秘密保护,那么就要实施有效的保密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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