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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的最佳保护方式--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完美结合
时间:2017-10-29 17:56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关键词】商业秘密、专利、侵权
导读权利人对于自己研发的技术信息可以采取专利法加以保护,也可以采取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但是单一的保护方式都存在缺陷,所以,权利人可以对自己拥有的技术信息加以分析采取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并存的方式。
【基本案情】“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生产技术,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84年下达给原告A所的科研项目,原告所经数年奋斗,终于研制成功。此项技术经广东省科委和国家科委组织专家鉴定,被评为国家秘密级技术,从1987年12月29日开始,保密期15年。后来原告虽然将其中部分技术申请了专利,但专利申请文件未涉及的内容和专利申请日以前的专利技术,仍属技术秘密,任何人不得侵犯。1992年初,原告发现被告B厂用与原告相同的机械设备和基本相同的工艺流程生产辊棒。被告金昌厂厂长区某,原系A所的窑炉技术工人。吴某是曾在原告从事过辊棒注浆、等静压、出管定型、辊棒配料等3个工序的组成技术工作。被告利用区某、吴某在原告处掌握的知识生产与原告相同的产品。请求判令B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辩称,“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生产技术,已公开披露于1990年10月15日出版的第五期《陶瓷》杂志上。被告从大量的公开技术资料中找到此技术方案,又经我厂技术人员进行消化、摸索,最后掌握了该项技术。”
【本案亮点】技术方案得到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双重保护。
【法院判决】一、被告B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使用原告A所拥有的“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的技术秘密进行陶瓷辊棒的生产和销售。
       二、B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天内,赔偿给A所经济损失2640149元,逾期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技术信息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法保护并存的方式。对于自己的技术信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部分可以视情况申请专利保护,专利技术充分公开公开的程度掌握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即不花费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将该项技术付诸实施,得到技术上预期的产品。权利人对于技术进行分析,对于一些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这些特征,普通技术热源可以实施技术,但是效果却没有技术特征全面的产品。对于这些附加信息,权利人则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加以保护。这样权利人独一自己的技术信息形成了一个全面的保护。
       在本案中,对被告B厂提供的公知技术资料,包括美国文献、1990年第5期《陶瓷》杂志以及原告佛陶所申报的4项专利内容等材料进行分析和认定:关于配方及原料加工处理方面,专利申请只公布了配方一个范围,而最优配方尚未公布。原料的产地、加工混合方法,有别过去传统方法的特定造粒工艺均未公布。成型生产工艺方面,专利中只公布挤出定型机中的机咀部分,而混合搅拌机、造粒机、挤出定型机的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尚未公布。等静压设备及预制成型方面,专利中只公布了一种陶瓷辊棒成型方法以及成型模具,而等静压设备及内外模具的生产厂家、产地、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均未公布。窑炉及耐火材料、烧成方法方面的内容均未公布。精加工设备方面,陶瓷辊棒烧成后的精加工方法、设备均未公布。另外,佛陶所4项专利申请中,专利说明书及申请说明书未涉及的内容仍属于技术秘密。
       由此可知,原告虽然在杂志上公开了一部分信息,但是涉及“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生产技术的关键技术信息,具体详细的配方、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并未公布,被告仅从公知信息中无法得到生产陶瓷的方法。原告公开部分非重要的信息并不会使原告的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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