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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终于出手了,告擅自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
时间:2017-10-29 17:55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12号
【关键词】离职员工、商业秘密、侵权
【摘要】多年老员工掌握了大量的公司商业秘密,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保密协议、几个禁止协议,却擅自离职将商业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企业。这是多少企业经营者的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每一位参与者的诚实和信用,这也是民事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违反这一原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A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经营范围主要是干鲜果品、蔬菜的销售。B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经营范围与A公司相同。被告王某先后担任A公司交易二科科长、市场部副部长、水果经营部副部长等职务,并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告A公司印发了“A公司保密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公司客户基本信息、市场各类交易信息、数据以及和企业经营有关的业务资料属于公司秘密。印发“关于应对恶性竞争的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向竞争对手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泄露、出卖公司客户资料等信息属违规行为。A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2013年10月,王某擅自离开A公司到B公司任职。12月,A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A公司认为,王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在A公司掌握的客户信息,为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服务,导致A公司两大区域收入大幅度下滑,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600万元。王某的行为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一审:1、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被告王某赔偿原告A公司损失3万元;3、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1、维持一审判决书的第一项,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变更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被告王某赔偿原告A公司损失20万元”;3、驳回原告A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
本案一审判决酌定3万元损失数额,A公司认为一审认定赔偿数额过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因其侵权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22万元。改判被上诉人在B公司获得的收入28万元归上诉人所有,并承担律师代理费9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焦点问题之一:一审是判决酌定3万元损失数额否适当?
对于上诉人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在B公司获得的收入28万元归上诉人所有的主张,法院认为王某在YR公司的薪金属其个人劳动所得,并非因其侵权所获得的利益,A公司再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王某因侵权所获利益亦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酌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A公司充分重视起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在其公司管理文件中多次申明,客户基本信息等资料属于公司秘密,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和出卖。首先,被告王某其主观过错较大,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明知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可泄露,还非法向B公司披露客户资料,导致大量客户流失到B公司。其次,被告王某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稳定的客户是决定市场能否正常运营的主要因素,所以客户资料对A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一种隐形资本,王某利用在A公司的便利条件将20多年工作积累的客户信息带到B公司,造成A公司大量客户流失。最后,王某的行为致A公司两大区域收入大幅度下滑,给A公司带来较大的实际损失。并且,A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客观存在。
综上,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充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侵权行为,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合情合理。一审判决酌定赔偿数额3万元明显偏低,二审法院给予了纠正。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案件来源】(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12号
【关键词】离职员工、商业秘密、侵权
【摘要】多年老员工掌握了大量的公司商业秘密,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保密协议、几个禁止协议,却擅自离职将商业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企业。这是多少企业经营者的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每一位参与者的诚实和信用,这也是民事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违反这一原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A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经营范围主要是干鲜果品、蔬菜的销售。B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经营范围与A公司相同。被告王某先后担任A公司交易二科科长、市场部副部长、水果经营部副部长等职务,并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告A公司印发了“A公司保密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公司客户基本信息、市场各类交易信息、数据以及和企业经营有关的业务资料属于公司秘密。印发“关于应对恶性竞争的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向竞争对手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泄露、出卖公司客户资料等信息属违规行为。A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2013年10月,王某擅自离开A公司到B公司任职。12月,A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A公司认为,王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在A公司掌握的客户信息,为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服务,导致A公司两大区域收入大幅度下滑,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600万元。王某的行为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一审:1、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被告王某赔偿原告A公司损失3万元;3、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1、维持一审判决书的第一项,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变更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被告王某赔偿原告A公司损失20万元”;3、驳回原告A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
本案一审判决酌定3万元损失数额,A公司认为一审认定赔偿数额过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因其侵权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22万元。改判被上诉人在B公司获得的收入28万元归上诉人所有,并承担律师代理费9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焦点问题之一:一审是判决酌定3万元损失数额否适当?
对于上诉人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在B公司获得的收入28万元归上诉人所有的主张,法院认为王某在YR公司的薪金属其个人劳动所得,并非因其侵权所获得的利益,A公司再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王某因侵权所获利益亦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酌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A公司充分重视起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在其公司管理文件中多次申明,客户基本信息等资料属于公司秘密,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和出卖。首先,被告王某其主观过错较大,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明知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可泄露,还非法向B公司披露客户资料,导致大量客户流失到B公司。其次,被告王某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稳定的客户是决定市场能否正常运营的主要因素,所以客户资料对A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一种隐形资本,王某利用在A公司的便利条件将20多年工作积累的客户信息带到B公司,造成A公司大量客户流失。最后,王某的行为致A公司两大区域收入大幅度下滑,给A公司带来较大的实际损失。并且,A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客观存在。
综上,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充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侵权行为,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合情合理。一审判决酌定赔偿数额3万元明显偏低,二审法院给予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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