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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案带给各企业注册商标的几点警示
时间:2016-12-26 10:39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在这个“名人效应”的年代,我们不得不承认人气明星一旦与自身产品企业挂上钩,能带来的的经济利益是无可估量的。在很多企业在寻找明星代言提高产品知名度的同时,一些企业则想从更经济快速的角度与明星挂上钩,如以某名人的名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商标律师要提醒这些企业,使用人名注册商标小心侵权也得小心被宣告无效!
 
【基本案情】第3921394号“乔丹专业篮球运动装备专为中国消费者量身定做及图”商标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上。2012年10月31日,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其认为迈克尔乔丹作为世界知名美国篮球运动体育明星,在中国具有极高得到知名度,乔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明知或影子迈克尔乔丹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与乔丹相关的标识申请真粗额为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案件焦点】诉争商标是否损害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及姓名权,以及是否容易造成公众混淆,而应予以撤销?
 
【法院评析】本案件经过商评委裁定以及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在前几个程序中均不被认定为侵权,并没有裁定予以撤销注册商标。但在最高法院的再审程序中,乔丹商标背反侵权并撤销。
 
【律师点评】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姓名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且姓名权不是一种独占权,相互之间并不排斥,同名同姓为法律所容许。即使某特定自然人已经成为名人,也并不禁止他人善意使用与该名人相同的姓名。一特定自然人能否对一名称主张姓名权,其核心在于社会公众是否已将该名称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当某一名称能够使社会公众认为代表某特定自然人时,则该名称能够作为姓名权的客体受到保护姓名权的客体并非仅限于自然人的本名,即显示在户口本、身份证或者护照上的姓名,还包括笔名、艺名、别名、译名等。本案中,迈克尔要主张其姓名权受到保护需要证明其姓名能够使社会公众联想到其本人,而事实也确实这样,提起乔丹,对于中国民众来说,只会想到体育明星乔丹!

      未经他人许可或者授权将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侵害了该他人的姓名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盗用他人姓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此种行为予以禁止。但侵犯姓名权并不一定就会使商标无效,只有在该姓名与商品或服务联系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混淆时,才会使商标归于无效。因此,除证明姓名的知名度,还需要考虑姓名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是否紧密。本案,被告所经营的产品为体育运动类鞋和衣服,而乔丹又为体育明星,因此,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是很容易产生联想乔丹是否为该公司的代言人或其他关系。最高院判处撤销“乔丹”相关注册商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名词解析】商标无效: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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