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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利用无效宣告获取有用的反言
时间:2016-12-08 17:49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专利禁止反悔原则是认定专利侵权行为的原则之一,是针对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过程或专利授权后无效程序的专利审批过程中对专利作出的修改或解释在后续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反悔。作为被告,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可以利用无效宣告程序中原告对其专利作出的修改或解释,找到对自己有用的反言,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来分析此抗辩是如何体现的。

【基本案情】迪克森公司于2010年获得专利号ZL20081021xxxx,专利名称为“一种开合式电流互感器”的发明专利权。后其发现被告安耐公司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DP系列互感器,遂以被告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在一审审理阶段,被告在庭审中抗辩原告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强调了在“较远两个角”设置接线端子具有特定的优异之处,而被告的产品中接线端是设置于“一个角”上,因此其不具备原告专利所对应的技术特征。
 
【案件焦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原告迪克森公司胜诉,一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
 
【律师点评】在专利侵权认定中,通常涉及几种认定方法,如全面覆盖原则,要求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特征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即落入到专利权保护的范围该原则是认定侵权时首先使用的方法。但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于其不像外观设计那样仅涉及表面特征,而是包含技术原理等方面,有时一些结构、组合方式等做一些修改并不会改变专利的技术原理,但其是不符合权利记载要求书的内容的,因此等同原则对此进行弥补。认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说明书及附图对专利进行解释说明,虽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不一致,但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也构成侵权禁止反悔原则则是针对专利权人所做的解释和说明做的限制性条件,防止专利权人过度扩大侵权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期间或者专利权存续期间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放弃了某特定权利要求或者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性的说明,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将专利保护扩及其曾经放弃了的领域。禁止反悔原则要求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审查和无效过程中声明的对保护范围的限制,必须被承继到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

    本案原告在专利复审委口头审理过程中强调过在较远两个角设置接线端子具有特定的优异之处,但其并未明确表示在较近两个角设置连接端子不属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产品仅在单一回路的情况下,接线端子分设于上壳体上端的近端或远端的两角为业内常见的两种选择,在技术效果上并无明显区别。故对于被告主张禁止反悔原则应对独立权利要求做特定解释的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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