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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并非权属的唯一证明
时间:2016-11-29 16:57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经产生即享有著作权,但由于计算机软件属于特殊的作品,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也可以对软件进行登记获得保护,但这并非否定没有进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既然没有进行登记的软件也享有著作权,一旦发生侵权,权利人如何举证证明?
【基本案情】天创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取得涉案软件ShopNC电商门户系统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首次发表於2013年12月2日。2015年9月22日,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共同签署《声明书》,声明其共同享有ShopNC软件的著作权,均为著作权人,并于2015年12月9日共同出具《说明》一份。后其发现被告金源公司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其软件,遂起诉至法院,被告以网城科技公司不属于软件为由进行抗辩。
【案件焦点】原告网城科技有限公司是软件著作权人?是否属于适格主体?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一、金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并予以卸载和删除;二、金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000元。
【律师点评】当事人适格,也称正当当事人,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其与诉争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等。第二类并非法律利害关系人,而是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如破产管理人。适格的原告,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主体。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以独占许可方式使用的被许可人在发生软件侵权时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起诉讼;以排他许可方式使用的被许可人可以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作为共同原告一起起诉,如果软件著作权人明确表示不起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单独起诉;而普通许可使用人必须得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即软件著作权登记仅是证明软件权属的一个初步证明。而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本案天创公司提交的软件登记证书载明,天创公司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共同签署《声明书》,声明其共同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均为著作权人,该声明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金源公司虽对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著作权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明。故认定原告网城科技有限公司属于适格的原告。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基本案情】天创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取得涉案软件ShopNC电商门户系统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首次发表於2013年12月2日。2015年9月22日,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共同签署《声明书》,声明其共同享有ShopNC软件的著作权,均为著作权人,并于2015年12月9日共同出具《说明》一份。后其发现被告金源公司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其软件,遂起诉至法院,被告以网城科技公司不属于软件为由进行抗辩。
【案件焦点】原告网城科技有限公司是软件著作权人?是否属于适格主体?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一、金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并予以卸载和删除;二、金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000元。
【律师点评】当事人适格,也称正当当事人,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其与诉争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等。第二类并非法律利害关系人,而是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如破产管理人。适格的原告,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主体。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以独占许可方式使用的被许可人在发生软件侵权时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起诉讼;以排他许可方式使用的被许可人可以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作为共同原告一起起诉,如果软件著作权人明确表示不起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单独起诉;而普通许可使用人必须得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即软件著作权登记仅是证明软件权属的一个初步证明。而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本案天创公司提交的软件登记证书载明,天创公司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共同签署《声明书》,声明其共同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均为著作权人,该声明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金源公司虽对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著作权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明。故认定原告网城科技有限公司属于适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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