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获得授权的专利并不能说明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唯一方法
时间:2017-11-08 21:45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07)民三监字第46-1号
【关键词】侵权、获得授权、专利
【摘要】专利能够被授予专利权,仅能证明该专利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专利授权的条件,并不能证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在专利授权后即无法实施,更不能证明该专利方法是在实现预期功能要求的唯一方法。
【基本案情】申请再审人LBC与被申请人DT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X)皖民三终字第002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8月26日,LBC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LBC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获得涉案专利方法,可以证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即自动换梭织机原有的换梭调整方法不能满足机器预期功能要求,现有的换梭方法必然被淘汰,涉案专利方法是在不改变传统的机器结构等的情况下,达到预期功能要求的唯一方法,DT公司只有使用涉案专利方法才能生产。
【法院判决】驳回LBC的再审申请。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涉案专利能够被授予专利权,仅能证明涉案专利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专利授权的条件,并不能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在专利授权后即无法实施,更不能证明涉案专利方法是在自动换梭织机上实现预期功能要求的唯一方法,因此,申请再审人有关DT公司在专利授权后必然使用专利技术的主张仅是一种推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是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专利权人LBC应就东泰公司使用的换梭调整方法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专利权人的事实主张的,专利权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再审人LBC没有证据证明DT公司使用的换梭调整方法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涉案专利能够被授予专利权,推定DT公司只有使用涉案专利方法才能生产的再审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尖端知识产权专家)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07)民三监字第46-1号
【关键词】侵权、获得授权、专利
【摘要】专利能够被授予专利权,仅能证明该专利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专利授权的条件,并不能证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在专利授权后即无法实施,更不能证明该专利方法是在实现预期功能要求的唯一方法。
【基本案情】申请再审人LBC与被申请人DT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X)皖民三终字第002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8月26日,LBC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LBC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获得涉案专利方法,可以证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即自动换梭织机原有的换梭调整方法不能满足机器预期功能要求,现有的换梭方法必然被淘汰,涉案专利方法是在不改变传统的机器结构等的情况下,达到预期功能要求的唯一方法,DT公司只有使用涉案专利方法才能生产。
【法院判决】驳回LBC的再审申请。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涉案专利能够被授予专利权,仅能证明涉案专利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专利授权的条件,并不能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在专利授权后即无法实施,更不能证明涉案专利方法是在自动换梭织机上实现预期功能要求的唯一方法,因此,申请再审人有关DT公司在专利授权后必然使用专利技术的主张仅是一种推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是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专利权人LBC应就东泰公司使用的换梭调整方法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专利权人的事实主张的,专利权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再审人LBC没有证据证明DT公司使用的换梭调整方法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涉案专利能够被授予专利权,推定DT公司只有使用涉案专利方法才能生产的再审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尖端知识产权专家)
上一篇:上一篇: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商标无效
下一篇:下一篇: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