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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律师告诉你:怎么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时间:2017-11-08 21:46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13)民中字第29号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侵权比对
【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不完全相同,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技术性,而外观设计专利具有工业美感,因此二者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其专利侵权判定方法也不一定相同。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MPD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L公司、YLD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X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MPD公司申请再审称:单纯形状类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得到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其立法宗旨。
【法院判决】驳回MPD公司的再审申请。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所结合相关法律与大量的实务经验总结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方法为:
在比较时,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1、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比较;
2、将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相同的外观特征列出来,若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则直接得出侵权结论;
3、上述步骤中,被控侵权专利与涉案专利有互相区别的外观特征,那么进行不同外观特征的相似判断,若是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就得出侵权结论。反之亦然。
在本案中,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例钉为分别设置于剪刀两侧的两个圆台状凸起,体积明显较大,其中心线上还设置有波浪状条纹;涉案专利的销钉为金属饼钉,体积明显较小,且仅在一侧中部设置有直线糟。对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刀片、钢钉的设计均为剪刀类产品中的常规设计,其设计特点主要体现于手柄之上,创新高度相对有限。虽然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与其基本相同的手柄设计,但由于二者仰钉的形状、大小差异明显,并且铆钉设置于产品中部,区别特征容易被一般消费者观察到,足以导致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差异。
综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并没有落入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尖端知识产权专家)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13)民中字第29号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侵权比对
【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不完全相同,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技术性,而外观设计专利具有工业美感,因此二者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其专利侵权判定方法也不一定相同。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MPD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L公司、YLD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X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MPD公司申请再审称:单纯形状类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得到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其立法宗旨。
【法院判决】驳回MPD公司的再审申请。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所结合相关法律与大量的实务经验总结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方法为:
在比较时,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1、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比较;
2、将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相同的外观特征列出来,若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则直接得出侵权结论;
3、上述步骤中,被控侵权专利与涉案专利有互相区别的外观特征,那么进行不同外观特征的相似判断,若是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就得出侵权结论。反之亦然。
在本案中,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例钉为分别设置于剪刀两侧的两个圆台状凸起,体积明显较大,其中心线上还设置有波浪状条纹;涉案专利的销钉为金属饼钉,体积明显较小,且仅在一侧中部设置有直线糟。对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刀片、钢钉的设计均为剪刀类产品中的常规设计,其设计特点主要体现于手柄之上,创新高度相对有限。虽然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与其基本相同的手柄设计,但由于二者仰钉的形状、大小差异明显,并且铆钉设置于产品中部,区别特征容易被一般消费者观察到,足以导致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差异。
综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并没有落入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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