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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权人应及早提起确认不侵权起诉
时间:2016-11-01 15:30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焦新聪
【关键词】不侵权、侵权警告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15)民申字第628号(文书详情请参照无讼案例网)
【摘要 】专利权人有时会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严重影响了涉嫌侵权方的合法利益,此时涉嫌侵权人应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遭受更大的损失,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起诉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KL公司因与被申请人HD公司确认不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KL公司申请再审称:(一)KL公司的商业信誉因HD公司的发送警告函行为而遭受极大损害,KL公司生产、销售螺杆膨胀动力机活动已经无法正常进行。(二)本案涉及的螺杆膨胀动力机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并非商业秘密。(三)KL公司所提起的本案纠纷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四)KL公司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可据此确定本案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五)KL公司所提起的本案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范围的案件。(六)本案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以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作为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人认为虽然商业秘密与专利具有明显的不同,但是二者同样是技术方案,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以得出,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条件为:
(1)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了侵犯专利权的警告;
(2)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已经以书面的方式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
(3)权利人收到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该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
但是在本案中,二审期间,如果HD公司拒绝明示其商业秘密,则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以本案涉案商业秘密不明,诉讼权利义务指向对象难以确定为由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适用法律错误,跟再审申请人KL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中的本案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并无太大联系。而法院也不是基于此做出再审裁定。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尖端知识产权专家)
【关键词】不侵权、侵权警告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15)民申字第628号(文书详情请参照无讼案例网)
【摘要 】专利权人有时会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严重影响了涉嫌侵权方的合法利益,此时涉嫌侵权人应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遭受更大的损失,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起诉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KL公司因与被申请人HD公司确认不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KL公司申请再审称:(一)KL公司的商业信誉因HD公司的发送警告函行为而遭受极大损害,KL公司生产、销售螺杆膨胀动力机活动已经无法正常进行。(二)本案涉及的螺杆膨胀动力机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并非商业秘密。(三)KL公司所提起的本案纠纷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四)KL公司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可据此确定本案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五)KL公司所提起的本案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范围的案件。(六)本案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以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作为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人认为虽然商业秘密与专利具有明显的不同,但是二者同样是技术方案,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以得出,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条件为:
(1)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了侵犯专利权的警告;
(2)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已经以书面的方式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
(3)权利人收到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该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
但是在本案中,二审期间,如果HD公司拒绝明示其商业秘密,则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以本案涉案商业秘密不明,诉讼权利义务指向对象难以确定为由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适用法律错误,跟再审申请人KL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中的本案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并无太大联系。而法院也不是基于此做出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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