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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例具有限定作用的例外情况
时间:2016-11-01 15:31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焦新聪
【关键词】功能性技术特征、侵权、抗辩
【案件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0号
【摘要】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进行侵权判定时,往往需要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只能对其进行解释,不能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但是对功能性技术特征,实施例所体现的技术效果可以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
【基本案情】上诉人BD公司因与被上诉人DF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6X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BD公司上诉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表述“一按键,以可活动方式连接在本体上”。该权利要求内容中没有关于“可活动”这一特征的具体结构或者实施方案的说明,应当结合说明书或者附图的描述来确定“可活动”这一技术特征的内容。根据专利说明书实施例2、3、4、5的说明,关于按键的可活动效果皆是采用“如翘翘板般地活动”,因此实施例对这一特征具有限定作用。而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如翘翘板般地活动”的按键,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驳回DF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6X号民事判决;二、驳回FD公司的诉讼请求。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BD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表述“一按键,以可活动方式连接在本体上”的这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功能性技术特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由上述的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功能性限定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比对方法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相同的,构成相同的技术特征;与涉案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同的,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在本案中,对于“按键”与“本体”的关系而言,权利要求1用“以可活动的方式连接在该本体上”进行限定,这并非一个具体的结构而是一个功能性的限定。联系说明书中的实施例,该技术特征具备“如翘翘板般地活动”的特征,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按键”安装在“本体”的一按键槽中,“按键”被限定在该按键槽中在按压方向上下运动,不具备“如翘翘板般地活动”的特征,这一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尖端知识产权专家)
【关键词】功能性技术特征、侵权、抗辩
【案件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0号
【摘要】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进行侵权判定时,往往需要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只能对其进行解释,不能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但是对功能性技术特征,实施例所体现的技术效果可以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
【基本案情】上诉人BD公司因与被上诉人DF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6X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BD公司上诉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表述“一按键,以可活动方式连接在本体上”。该权利要求内容中没有关于“可活动”这一特征的具体结构或者实施方案的说明,应当结合说明书或者附图的描述来确定“可活动”这一技术特征的内容。根据专利说明书实施例2、3、4、5的说明,关于按键的可活动效果皆是采用“如翘翘板般地活动”,因此实施例对这一特征具有限定作用。而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如翘翘板般地活动”的按键,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驳回DF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6X号民事判决;二、驳回FD公司的诉讼请求。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BD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表述“一按键,以可活动方式连接在本体上”的这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功能性技术特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由上述的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功能性限定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比对方法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相同的,构成相同的技术特征;与涉案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同的,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在本案中,对于“按键”与“本体”的关系而言,权利要求1用“以可活动的方式连接在该本体上”进行限定,这并非一个具体的结构而是一个功能性的限定。联系说明书中的实施例,该技术特征具备“如翘翘板般地活动”的特征,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按键”安装在“本体”的一按键槽中,“按键”被限定在该按键槽中在按压方向上下运动,不具备“如翘翘板般地活动”的特征,这一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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