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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例分析诉讼管辖
时间:2016-10-05 08:50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导读】在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一般的都按照“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有时候同一诉讼中会存在多个被告,有时亦会涉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等问题,那么明晰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以便当事人能顺利进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变得至关重要了。
【基本案情】本案中,原告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诉称:被告唐雨东原系中能公司核心技术的高级人才,熟知公司一切技术与商务信息。2013年初被告唐雨东离职并回吉林省吉林市老家,接着又前往本案另一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公司)就职,并向新特公司提供属于中能公司专有的氯氢化”、“用于硅烷合成及流化床颗粒硅生产工艺和技术”等商业秘密。新特公司明知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能公司的商业秘密违法,但仍然获取、使用中能公司的商业秘密,即利用中能公司的专有技术建设12000吨/年多晶硅项目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中能公司利益。本案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又经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被告新特公司对两审都提出管辖异议,皆被驳回。后被告新特公司又又以管辖权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最高院审理,最终裁定撤销两审判决,移送被告新特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点评】本案的焦点就在于管辖权异议,被告新特公司提请二审、再审的理由皆是对审理法院管辖不服。针对这一点,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新特公司利用中能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即侵权行为地为乌鲁木齐市。故该地法院有管辖权。此外,被告新特公司的住所地为乌鲁木齐市,另一被告唐雨东的住所地为吉林省吉林市。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共同被告时,各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皆可管辖。此处关键就在于被告唐雨东的经常居住地究竟能不能认定为在江苏徐州。“民诉意见”第5条规定的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经调查,被告唐雨东在离职后就直接离开了徐州并回到老家吉林,后又去新疆工作,至起诉时都未曾有再回徐州居住的打算,故不可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江苏徐州。故根据该规定,徐州所在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二)此案还涉及到唐雨东被徐州市公安机关羁押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原告住所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此处的“监禁”不应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的刑事拘留、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而应该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里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因此,在中能公司起诉时,唐雨东未经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不能据此来认定原告中能公司住所地法院拥有管辖权。综上,无论是根据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或其他法律规定,原告中能公司住所地法院徐州中级人民法院都不具有管辖权。
(更多精彩案例解读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基本案情】本案中,原告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诉称:被告唐雨东原系中能公司核心技术的高级人才,熟知公司一切技术与商务信息。2013年初被告唐雨东离职并回吉林省吉林市老家,接着又前往本案另一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公司)就职,并向新特公司提供属于中能公司专有的氯氢化”、“用于硅烷合成及流化床颗粒硅生产工艺和技术”等商业秘密。新特公司明知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能公司的商业秘密违法,但仍然获取、使用中能公司的商业秘密,即利用中能公司的专有技术建设12000吨/年多晶硅项目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中能公司利益。本案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又经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被告新特公司对两审都提出管辖异议,皆被驳回。后被告新特公司又又以管辖权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最高院审理,最终裁定撤销两审判决,移送被告新特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点评】本案的焦点就在于管辖权异议,被告新特公司提请二审、再审的理由皆是对审理法院管辖不服。针对这一点,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新特公司利用中能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即侵权行为地为乌鲁木齐市。故该地法院有管辖权。此外,被告新特公司的住所地为乌鲁木齐市,另一被告唐雨东的住所地为吉林省吉林市。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共同被告时,各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皆可管辖。此处关键就在于被告唐雨东的经常居住地究竟能不能认定为在江苏徐州。“民诉意见”第5条规定的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经调查,被告唐雨东在离职后就直接离开了徐州并回到老家吉林,后又去新疆工作,至起诉时都未曾有再回徐州居住的打算,故不可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江苏徐州。故根据该规定,徐州所在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二)此案还涉及到唐雨东被徐州市公安机关羁押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原告住所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此处的“监禁”不应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的刑事拘留、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而应该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里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因此,在中能公司起诉时,唐雨东未经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不能据此来认定原告中能公司住所地法院拥有管辖权。综上,无论是根据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或其他法律规定,原告中能公司住所地法院徐州中级人民法院都不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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