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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台达电子案看商标分别注册、组合使用
时间:2016-10-03 18:04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案件导读】在市场上,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商品上有分开使用的,也有组合使用的商标,这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分开注册,组合使用商标的情况,因为分开注册的商标,灵活度较高,不影响组合使用,但是也存在一些被他人侵权的风险,下面以台达电子案予以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 1991年12月,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达工业公司)在第9类交互式电源供应器等商品上获得“DELTA”商标注册。1991年2月,台达工业公司在第9类交互式电源供应器等商品上注册了“台达”三角形图形商标。1997年7月7日,台达工业公司在第9类变频器、不间断电源等商品上获得了“台达”三角形图形商标注册。1993年起,台达工业公司在中国大陆陆续许可关联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台达工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商品上和广告宣传中实际使用上述商标时,通常将“台达”三角形图形及“DELTA”两个注册商标组合一起使用,其实际使用状态为“台达”三角形图形+字母“DELTA”。
2011年1月7日,台达电子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达自动化公司)由自然人投资设立,其主营产品是系列变频器。2011年1月28日,台达自动化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DEWTO”商标在第9类商品“低压电源、稳电压电源、变压器、整流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6月28日获得核准。在台达自动化公司网站上其为宣传促销产品实际使用了该商标,被控侵权变频器上亦使用该商标。台达工业公司起诉认为,台达自动化公司使用“台达”作为企业字号,又刻意摹仿台达工业公司在先注册的“台达”三角形图形及“DELTA”商标,将二者组合形成标识“DEWTO”,而且申请注册并实际使用,台达自动化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其目的是意图攀搭台达工业公司驰名商标的便车以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焦新聪认为在商标侵权判定时,应当审查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是否容易造成市场混淆,从而构成商标近似。在比对商标是否近似时,应以注册商标为基础,即在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间进行比对,非注册之商标标识不在比对的范围内。两个注册商标组合未经注册,不能得到新的商标权利。
本案中,台达工业公司先后通过注册分别取得文字图形组合商标DELTA以及图形商标“台达”三角形图形两个独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台达”三角形图形+字母“DELTA”系“DELTA”及“台达”三角形图形两个注册商标组合而成,在台达工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中,该组合商标被广泛使用并形成一定范围的影响,但该种“分别注册,组合使用”的使用方式已完全不同于原来的“DELTA”及“台达”三角形图形两个注册商标,而构成一个未注册的新的商标标识。尽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该种组合商标标识使用于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之上,但作为未注册的组合商标标识,其事实上的使用行为并不能被赋予商标权,也就不能获得与注册商标同等的保护。台达自动化公司的“DEWTO”商标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合法使用该注册商标。法院在判定是否侵权时将台达工业公司的两个注册商标“DELTA”及“台达”三角形图形,逐个地分别地与被控侵权注册商标“DEWTO”比对。而不是将台达工业公司组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台达”三角形图形+字母“DELTA”与被控侵权注册商标“DEWTO”进行比对。
从本案中得到启发,在使用图文商标时,采取分别注册和组合注册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防止侵权事宜的发生。在最近经手的一个“淘车吧”商标驳回案件中,因车易公司已经有近20家线下门头店在使用诉争商标,公司的商标在注册前已经“图文并茂”形成体系,所以建议该公司采用图文分别注册和组合注册相结合的方式,这样不仅有效化解了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了核准率,还可以使商标的使用形式也更加灵活,单独出现受保护,组合使用也不违法,同时有效防止不法商家攀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便车,减少不正当竞争现象发生,使权利人的商标得到全面的保护。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基本案情】 1991年12月,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达工业公司)在第9类交互式电源供应器等商品上获得“DELTA”商标注册。1991年2月,台达工业公司在第9类交互式电源供应器等商品上注册了“台达”三角形图形商标。1997年7月7日,台达工业公司在第9类变频器、不间断电源等商品上获得了“台达”三角形图形商标注册。1993年起,台达工业公司在中国大陆陆续许可关联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台达工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商品上和广告宣传中实际使用上述商标时,通常将“台达”三角形图形及“DELTA”两个注册商标组合一起使用,其实际使用状态为“台达”三角形图形+字母“DELTA”。
2011年1月7日,台达电子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达自动化公司)由自然人投资设立,其主营产品是系列变频器。2011年1月28日,台达自动化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DEWTO”商标在第9类商品“低压电源、稳电压电源、变压器、整流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6月28日获得核准。在台达自动化公司网站上其为宣传促销产品实际使用了该商标,被控侵权变频器上亦使用该商标。台达工业公司起诉认为,台达自动化公司使用“台达”作为企业字号,又刻意摹仿台达工业公司在先注册的“台达”三角形图形及“DELTA”商标,将二者组合形成标识“DEWTO”,而且申请注册并实际使用,台达自动化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其目的是意图攀搭台达工业公司驰名商标的便车以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焦新聪认为在商标侵权判定时,应当审查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是否容易造成市场混淆,从而构成商标近似。在比对商标是否近似时,应以注册商标为基础,即在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间进行比对,非注册之商标标识不在比对的范围内。两个注册商标组合未经注册,不能得到新的商标权利。
本案中,台达工业公司先后通过注册分别取得文字图形组合商标DELTA以及图形商标“台达”三角形图形两个独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台达”三角形图形+字母“DELTA”系“DELTA”及“台达”三角形图形两个注册商标组合而成,在台达工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中,该组合商标被广泛使用并形成一定范围的影响,但该种“分别注册,组合使用”的使用方式已完全不同于原来的“DELTA”及“台达”三角形图形两个注册商标,而构成一个未注册的新的商标标识。尽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该种组合商标标识使用于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之上,但作为未注册的组合商标标识,其事实上的使用行为并不能被赋予商标权,也就不能获得与注册商标同等的保护。台达自动化公司的“DEWTO”商标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合法使用该注册商标。法院在判定是否侵权时将台达工业公司的两个注册商标“DELTA”及“台达”三角形图形,逐个地分别地与被控侵权注册商标“DEWTO”比对。而不是将台达工业公司组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台达”三角形图形+字母“DELTA”与被控侵权注册商标“DEWTO”进行比对。
从本案中得到启发,在使用图文商标时,采取分别注册和组合注册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防止侵权事宜的发生。在最近经手的一个“淘车吧”商标驳回案件中,因车易公司已经有近20家线下门头店在使用诉争商标,公司的商标在注册前已经“图文并茂”形成体系,所以建议该公司采用图文分别注册和组合注册相结合的方式,这样不仅有效化解了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了核准率,还可以使商标的使用形式也更加灵活,单独出现受保护,组合使用也不违法,同时有效防止不法商家攀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便车,减少不正当竞争现象发生,使权利人的商标得到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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