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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
时间:2016-09-29 19:07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导读】在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中国软件作品和外国软件作品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受该条例保护。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对于软件保护的适用范围采取“国籍原则”“地域原则”和“互惠原则”。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总结分析。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微软公司是涉案软件Microsoft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的合法著作权权人,其拥有著作权的上述微软办公软件首先在美国发表。本案被告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擅自在其办公室的相关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了微软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微软办公软件。微软公司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微软公司的复制权及通过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遂向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公证书,用以证明微软公司依据美国法律成立,合法存续至今,是适格的软件权利主体和诉讼主体。第二份公证书用以证明微软公司是Microsft系列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

法院评析关于争议焦点一,即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根据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规定所称国际著作权条约包括《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原告微软公司系美国法人,我国与美国均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第三条第1款第(a)项规定,对于成员国作者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应受到保护。同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故原告微软公司的MicrosoftOffice(微软办公)系列计算机软件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晶科公司在未经原告微软公司许可或者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公司电脑及服务器上复制并商业使用原告享有合法著作权的MicrosoftOffice(微软办公)系列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复制权以及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律师点评】对于软件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首先明确该软件的开发者的国籍。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即“国籍原则”只要是中国国籍软件开发者,则不论它是否发表,是否在中国境内发表,都在中国享有著作权。中国公民包含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的中国公民,也包含侨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还包含外国血统的中国籍人。中国的法人、单位应当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且其是依据中国的法律在中国成立。
      其次确定该软件首先在哪个国家发表。即地域原则。根据条例的规定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据本条例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和规定,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由于软件保护条例对其所称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未作进一步说明和规定,所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也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这种特殊的作品。凡是在中国境内首次发表的软件,不论软件开发者国籍如何,条例均对其进行保护。
      最后,根据条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 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即互惠原则。该条针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对于此种软件要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需满足下面两条件之一。其一该外国与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其中规定了相互保护计算机软件在内的作品的版权。如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其二该外国和中国共同参加了版权保护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该原则下受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局所的居民的作品。还包括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或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者同时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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