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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权思路分析
时间:2016-09-27 19:57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导读】商业秘密被侵权怎么办?很多企业对于自己所研发的技术或分析总结的经营信息采取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通过保密措施使之处于保密状态,防止市场的大规模侵权,从而有损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但百密一疏,商业秘密仍然会遭到侵权,对于企业来说,如何来维权?是民事调解了事,还是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亦或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绳之于法?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YDG墨汁厂对其开发的数种墨汁配方享有商业秘密权,被告高某曾是原告公司的员工,担任主管技术的副厂长,对涉案商业秘密有接触和知悉。但并没有与原告签订保密协议。后其离职后,注册成立传人公司,经营业务与原告一致,且生产销售与原告YDG公司相同的墨汁配方。原告发现后,遂以原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尽管高某未与一得阁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但其不管在离职前或离职后均承担保守一得阁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被告在离职后利用原告墨汁配方进行生产销售属于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律师点评】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发生在员工与雇主之间,员工因为职务行为掌握或接触到商业秘密,后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进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企业发现后,应该如何进行维权?企业应该根据案件情况以及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确定,下文对和解、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进行分析。
    和解是双方为了解决纠纷,经过协商,提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并达成协议。和解的好处在于能够降低诉讼成本,缩短维权的时间不至于影响企业日常经营活动,防止损害扩大。但双方当事人为了达成和解,肯定需要双方进行让步,原告在进行和解时,需要平衡自己的损失和对方能够赔偿的损失,所以在受偿方面可能得不到自己所需。以及和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方可能随时都会毁约。其实在原告起诉至法院后,仍然可以与对方进行和解,通过法院对和解的认可使其具备法律效力。除了和解,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可以通过法院的介入达成调解协议。无论是和解还是调解都需要双方的认可和协调。
    民事诉讼是当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原告以被告商业秘密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相对于刑事诉讼来说,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要遭受刑事裁判,即刑事惩罚。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行为人通常承担的责任表现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另外原告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求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由于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其相对于其他案件来说,在法院审理的思路上会有所不同,原告需要根据自己的举证责任进行举证。原告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规定其需要对哪些点进行举证证明才能使得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些需要通过律师的协助才能使案件得以快速、顺利的进行。
    刑事诉讼是公诉机关以行为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根据刑法的规定,权利人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通过刑事诉讼,能够使得行为人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后续,权利人依然可以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诉讼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