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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例分析计算机软件及软件上存储的资料
时间:2016-09-13 19:44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导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相对于其它知识产权,最大的特征即为秘密性,不被公众所知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由于其具有易复制、易改编的特点,为防止软件的侵权,大多数软件开发人不会对软件的源代码或其他信息进行公开,而采取保密措施,此种信息,如果符合商业秘密的其它构成要件,其属于商业秘密信息。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2009)皖民三终字第0044号] SD公司是一家从事水路货物联运代理业务的企业,褚xx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领取提成工资。张xx在该公司担任驻连云港办事处代表,并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其在任职期间掌握的有关船舶代理信息均为公司所有,属于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义务。后两人分别离职,进入SY船务公司担任业务员。张xx等将离开顺达公司时复制的“顺达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软件及数据库资料安装于申扬船务公司的办公电脑之中,供自己和其他员工使用。后案发,SD公司主张“顺达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软件及数据库资料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认为张xx等人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评析:顺达公司所拥有的“顺达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数据库资料中的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构成商业秘密。但“顺达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中的办公软件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因顺达公司明确表示其主张的是商业秘密侵权法律责任,故对本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不予审理。
 
律师评析:
商业秘密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二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优势;其三实用性,能够被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四保密性,为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另外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法律保护是一种信息,而不是信息所展现的产品。
       计算机软件本身属于一种产品,其本身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畴。但其是由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组成。在分析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需要根据计算机软件的外延出发,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以下:
(1)保密的源程序。源程序是计算机程序的书写形式,也是它的人读形式,目标程序是它的工作形式,也是它的机读形式。通常软件开发人会对源程序进行保密处理,属于非开源代码。此种元辰新股才能构成商业秘密。
(2)虽然公开销售,但没有和不容易被反向工程破解的目标程序。
(3)未完成的程序,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4)文档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5)计算机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思想、概念和原理等。
(6)软件企业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经营信息。
       本案中,“顺达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软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需要根据该软件的相关信息,如源代码,目标代码等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而本案原告只是笼统的主张该软件属于商业秘密,并没有举证证明对该软件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等,所以,法院认定该软件不属于商业秘密是合理的。
       另外,该软件内存储的客户资料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根据客户资料经营信息单独判断,本案中,SD公司所拥有的“SD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数据库资料中的客户信息,是其在长期从事水路货物联运代理业务过程中,对客户联系的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后收集整理而形成的特殊客户信息,内容不仅包括货主、船主的名称、详细资料等,还包括交易意向、交易内容等深度信息。SD公司所掌握的这些客户信息资料是在该经营领域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且获得这些信息资料具有一定难度,不同于公开领域中的一般客户资料,其价值体现在提高竞争能力,创造经济价值,具有现实及潜在的竞争优势,从而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SD公司对上述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计算机管理规定》、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故SD公司所拥有的“顺达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数据库资料中的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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