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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需合法,否则有可能商业诋毁
时间:2016-09-14 14:26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发表人: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史琛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号(文书请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喧嚣一时的彭武诋毁商誉案经过二审终于尘埃落定。在二审中,彭武以被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因此其在网上发布相关负面信息是自己发泄情绪的表现,并非是散步虚伪事实,诋毁对手的商誉。然而经两审法院审判,均认定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侵权有风险,维权更需谨慎!

   【基本案情】深圳市赛诺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法马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法马科技有限公司均是经营交通智能控制系统、交通设施系统、交通灯、LED显示设备等产品的企业,具有竞争关系。彭武系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法马电子经营部的负责人,经营项目包括:智能交通设备、LED显示设备、交通灯、机电设备零售,其同时也系法马新智能公司的监事和法马科技公司的股东。彭武在百度网页描述及网上使用“SinowatcherTechnologyProfessionalInFraud,Copying!”(翻译为中文:赛诺杰科技专业从事欺诈、仿制)的陈述,并将该网站上唯一一个可以打开的链接,链接到宣传法马新智能公司、法马科技公司的网站,使赛诺杰科技与其之间形成比对,贬低赛诺杰科技的商誉。该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认定彭武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被告抗辩】该案中,彭武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一直在实施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其并未虚构事实;其次仅在自己网站上发表对被上诉人侵权的不满情绪,不会造成损害被上诉人商誉的损害后果。在该案审判过程中,此抗辩理由显然没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不正当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认定本案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认定两个前提:一是捏造虚伪事实,二是诋毁行为。上诉人在网上发布相关负面评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发表前述言论具有合理理由;且该言论未经任何证明,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虚伪事实。上诉人在其经营网站上公开发布,并将前述虚伪事实置于开放的网络空间,不特定的网络用户很容易获得并知悉,相关公众和消费者看到会对被上诉人公司声誉和相关产品品质等产生误解,对被上诉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客观上降低了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虽然被告的行为事出有因,但本律师绝对不赞同被告的上述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被侵权,当事人应当以法律允许的正当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是法律事实,因此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有可能将自己陷入商业诋毁的不利局面。到时就真的是“有理说不清”了!

长昊律师团是由一批毕业于专业法律名校的资深律师、技术专家、行业顾问组成,您可以查看提起反诉,商业诋毁纠纷的抗辩策略等相关案例,因为专注研究,所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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