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首席律师

联系人:邱律师

手机:159-1534-4883

电话:0755-26751234

网址:www.itscourt.com

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未经商标注册的“知名商品”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时间:2016-09-14 14:31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发表人: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史琛

   【关键词】知名商品 特有名称

   【导读】本文通过案例,进行分析“知名商品”在法律上的认定、构成等方面的内容。将阐述如何认定为“知名商品”及名称“特有”问题?未注册商标是否也可以受到“知名商品”相关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新乡市红旗助剂厂在有关院校、研究所的专家指导下,研制出一种新型建筑内墙粉刷材料“高级仿瓷涂料”,并将该产品命名为“939”。之后进行批量生产并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向该厂该产品颁发了(94)豫科鉴字第353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随后该产品荣获河南省第八届发明展览会金奖,且该产品先被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所评为“标准质量合格产品”,后河南省《质量时报》公布为“信得过产品”,并被新乡市人民政府授予“新乡一绝”称号。红旗助剂厂为生产经营此产品制订了企业标准,并在新乡市技术监督局备了案。红旗助剂厂以“939”作为此产品的名称进行使用,并设计在产品的包装上,被新乡市建设委员会连续三年作为推广产品推广。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939”高级仿瓷涂料产品的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批准其注册商标为“洲旗”牌,“939”因系阿拉伯数字不能做为商标使用而未获批准。

  被告新乡市涂料厂在未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鉴定和进行商标注册的情况下,试生产了一种名为“锦绣”牌939高级仿瓷涂料进行试销,将“939”作为该产品的另一种名称使用,并将“939”设计在该产品包装上。在新乡市涂料厂在《新乡日报》第四版上刊登了“锦绣”牌939高级仿瓷涂料的广告。

  【案件争论点】

  1.“939”是否构成“知名商品”?

  2.“939”名称并未通过商标局注册,其是否受相关“知名商品”法律保护?

  【律师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分析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如下:

  一、939”构成“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应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然而如何具体认定?需要结合立法精神、原则和实际情况作具体考虑。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本案这种情况,原告的产品自投产上市以来已获得多项荣誉,并在一定区域投入了推广费用,在业内取得了相当的知名度与地位。这足以说明其在一定区域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知名度。

  二、“939”名称虽然未通过商标局注册,但其依然受相关“知名商品”法律保护

  首先,我们要了解商标和知名商品的关系。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中的“名”可以是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在了解上述的概念后,对于“939”是否收到“知名商品”相关法律保护就显而易见了。命名的“939”本身虽为数字组合,但有特定含义,即未被作为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所通用,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并在其首创情况下成为其独有的商品名称,足以与他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因此,应当认定“939”为原告生产的产品的特有名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也对自己生产的同类产品冠以“939”,就是以构成冒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搭便车行为。应当说,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实际上是赋予了拥有人在同一通用名称下的商品名称的专用权;数字名称虽然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用,但可以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获得法律保护。

长昊律师团是由一批毕业于专业法律名校的资深律师、技术专家、行业顾问组成,您可以查看企业名称经工商登记是否可以成为不侵犯商标权的理由等相关案例,因为专注研究,所以专业!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