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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上下载软件商业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微软公司诉徐州徐
时间:2016-09-14 15:18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MicrosoftServer系列软件

  【案号】(2013)苏知民终字第0224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在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被告辩称涉案软件系其从网站免费下载使用的,并不构成侵权……从网上免费下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以商业性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一起来听邱戈龙律师为你点评。

  【基本案情】微软公司系目前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和PC机软件开发的先导,享有各个版本MicrosoftServer(微软服务器)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微软公司发现,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轮橡胶”)未经微软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其办公室的相关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了微软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微软服务器系列软件,侵犯了微软公司的复制权以及通过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徐轮橡胶辩称其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系从网站下载,即使所使用的软件著作权属于微软公司,侵权主体亦不是徐轮橡胶,因此微软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没有依据。该案经法院审查,认定徐轮橡胶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徐轮橡胶和微软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抗辩理由】该案中徐轮橡胶康辩称涉案软件系其从网上下载,即使其所使用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微软公司,其也不实侵权主体。明显其抗辩理由未得到法院认可,其抗辩不能成立。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根据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只有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才不承担责任。该案中涉案MicrosoftServer软件是微软公司作为商品推出、在市场上予以明码标价销售的,徐轮橡胶应当知道从网上免费下载的涉案软件是侵权复制品,因此其主观上即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又商业性的使用了其获取的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可无偿使用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为法定的侵权抗辩理由。由于计算机软件系特殊作品,又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特殊规定,因此在了解相关规定以更好的指导行为时,必须全面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在不同法律出现不同规定不清楚如何理解时,应当及时咨询法律职业者以更好的知法、守法、用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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