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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案到底是谁根本性违约?
时间:2016-09-14 17:07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软件开发合同 业务管理系统 违约 实际损失
【案号】(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0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在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原告因被告未依约交付相关开发软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费用。被告辩称其未依约完成是由于原告未按约支付款项,不提供相应的辅助条件才导致其违约。到底是谁的过错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履行。让法院带我们还原案件事实。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3月,双方签订《软件开发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开发“彩新业务管理系统”,开发费用为人民币168,000元,开发周期为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8月1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的总费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软件开发义务,后原告将交付期限延长至2004年8月底,被告仍无法向原告交付软件,并因此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法应当解除,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上海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于2004年9月初已基本履行合同,完成了开发任务并予交付,原告也已试用软件,但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款项,故被告将工作人员撤回。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需要原告配合提供相应环境以及联通的技术等原因,被告不可能在当时全部完成开发与调试。在被告向原告发函时,原告从未提出被告违约等问题,故原告称被告根本性违约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一、二审法院审查,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所付开发费用,解除合同并赔偿被告损失。
【争议焦点】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谁的行为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履行?
针对该争议焦点,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焦新聪认为:该纠纷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合同订立后,并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约定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然后另一方再履行相关义务,在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如约履行时,后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该案中,原告支付如约履行第一笔款项支付义务,被告却未能依约履行开发完成系争软件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并因被告违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还可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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