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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共同侵权的认定 ——上海瀚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华联
时间:2016-09-18 11:20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超市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 共同侵权

   【案号】(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4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主要看主观是否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对侵权行为是否起到作用。

   【基本案情】两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时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享有《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时运销售数据接收程序”和“捷强香烟上传程序”(下合称两个软件工具)的知识产权。被告张丽仙系个体工商户,即上海市徐汇区福达百货店(后更名为上海市徐汇区福达华联超市加盟店)负责人,其于2003年5月代表该店与华联公司签订《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根据《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约定,福达店按其原有方式自行解决卷烟供货。被告张丽仙(福达店)未经授权使用两个软件工具上传其香烟销售数据的行为构成对两原告所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侵害。由于张丽仙所经营的福达店电脑中原有香烟销售数据的输出格式与华联公司上传通道可接受的数据输入格式并不匹配兼容,数据无法送入上传通道。被告瀚唐公司是软件开发专业企业,它的“瀚唐销售数据生成器”软件是为实现华联加盟店香烟销售数据的汇总加工和格式转换功能而专门开发的,它向福达店提供“瀚唐销售数据生成器”软件,帮助张丽仙实现侵权行为,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焦点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针对此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在福达店的侵权行为中,被告瀚唐公司与福达店基于共同故意,侵犯了两原告对系争两个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被告瀚唐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民事责任。尽管被告瀚唐公司并没有直接使用两原告主张权利的系争两个软件,但其在明知为福达店开发“瀚唐销售数据生成器”软件是用于实现福达店的香烟销售数据的汇总加工以及格式转换功能,并供时运数据接收工具接收,导入华联系统Sybase后台数据库,以及张丽仙如果向华联公司购买相应的数据转换程序需要支付一笔费用的情况下,仍向福达店提供其所开发的“瀚唐销售数据生成器”软件,客观上帮助福达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实施了未经授权商业使用两原告享有权利的系争软件的行为。因此构成共同侵权。

       【关联阅读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要获得许可使用权需要和软件著作权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合同关系。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著作权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其中独占许可即除被许可人使用外,其他人包括著作权人都不得使用,在此种情况下,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排他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和著作权人外,其他人不得使用。当发生软件著作权侵权时,排他许可人可与著作权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当著作权人不起诉时,其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普通许可是指除除被许可人和著作权人外,著作权人仍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只有在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下才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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