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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侵权行为的推定原则
时间:2016-09-18 14:44 作者:邱戈龙、焦新聪
被告基于其工作职责完全具备掌握商业秘密信息的可能和条件,为他人生产与该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产品,且不能举证证明该产品系独立研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被告非法披露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本文以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例,讲述原告在侵犯秘密案件维权时,应当如何适用推定原则。
【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德阁)拥有生产墨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的商业秘密信息,该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自1990年7月被列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原告制定了一系列的保密制度。
被告高某在原告公司前后主管生产以及技术检验、市场开发,也是原告公司保密委员会的副组长,与原告的墨汁配方和生产工艺有密切接触,参与研制具体实验和生产二十一年之久。
被告传人公司是高某成立的家族式企业,高某作为最大股东和董事,组织其配偶和女儿及妻弟、妹妹等成立传人公司。传人公司生产的墨汁的性能与原告公司的完全相同。
【案件评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告公司的涉案墨汁配方是否不为公众知悉以及传人公司、高某是否侵犯了一得阁公司墨汁配方的商业秘密。本案应当重点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原告主张的涉案墨汁配方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二是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一得阁墨汁”以及“中华墨汁”于1996年5月列为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保密期限为长期。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对于纳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持有单位,包括国家秘密的产生单位、使用单位和经批准的知悉单位均有严格的保密管理规范。因此符合“非公知性”要件;一得阁的墨汁能够传承一百多年,在业界享有盛誉,并被列为国家秘密,其配方的组分、比例及(或)加工工艺必然具有价值,能给原告带来竞争优势。原告制定了一系列的保密制度,因此认定“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被告曾于原告公司任职,根据被告的工作性质,被告具有接触墨汁的保密配方的可能或条件。被告传人公司生产的墨汁的性能与原告公司的完全相同。因此符合“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高某向传人公司披露了原告生产墨汁的配方,传人公司非法使用了高某披露的墨汁配方。
【法律指引】
主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依据的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推定原则。
法律意义上的推定是一种证明规则,即当一方当事人证实了某一事实(基础事实),而另一种事实(推定事实)则假定被证实,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来推翻这种推定,或者说使推定事实处于前后矛盾状态。推定,为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所得出的结论。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适用推定原则主要为以下二种情形:
一、原告主张被告有侵权行为的推定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必须先证明自己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且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商业的行为。
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是原告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由原告证明被告掌握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且其是有条件接触原告的商业秘密,如果被告无法证明其信息来源于自主开发、研制,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等合法途径获得,就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
上述第二种方式就适用了“推定”原则。
二、被告主张合法来源的推定
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3款之规定,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该款规定运用了推定原则降低了原告举证的难度。倘若被告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合法来源,就可以推定其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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