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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vs物体,何为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时间:2016-09-18 14:50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商业秘密 微生物 菌株

  【案号】(2010)海民初字第9006号

  【导读】90年代,“商业秘密”一词的概念刚刚放到法律实务中去,这一起案件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案件的审理结果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案件也从法官的视角诠释了商业秘密的核心——什么是商业秘密?同时从原告出发,主张什么样的商业秘密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基本事实】诺卡式163菌株的培养、提炼、驯化的技术方法众所周知,但是因为自然条件的限制和特定微生物出现的偶然性,虽有很多单位同时努力但只有甲研究所获得成功。随后甲研究所将“微生物催化法生产丙烯酰胺技术”(其中包括了诺卡式163菌株)有偿许可丙公司等使用,并约定了保密责任。尔后,丙公司委托了乙大学的A、B教授在诺卡式163菌株的基础上驯化升级出诺卡式2002菌株,并将相关技术命名为“生物法生产丙烯酰胺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对外有偿许可使用。甲研究所认为乙大学、A教授、B教授侵犯了其所有的诺卡式163菌株的商业秘密,遂状告至法院。

  【法律识别】
   法律实务中,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首先需要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具体的商业秘密是什么?其主张到底有没有落入到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内。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要求保护的是诺卡式163菌株本身(包含菌株及其突变株),而不是培养方式也不是突变技术,因为培养菌株的技术方法总所周知,相关领域内也并不属于秘密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然后原告主张的诺卡式163菌株是一种微生物,属于物质范畴,既不是技术信息也不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强调了保护的是一种信息,而不是一种物质,由于商业秘密主体不成立那自然就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长昊律师事务所焦新聪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这方面为大家释义: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了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者工艺等。它强调的依然是一种信息,而不是一种物质,物质只能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即商业秘密的载体。各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各有不同,但是在质的方面都是一致的,法律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精神都是一致的。所以相关权利人在认为自己的商业秘密可能受到侵犯,在诉诸法律之前先明确自己所要主张的是一种物质还是一种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内。这样有利于权利人从正确的方向出发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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