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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广东省深圳新东风艺术培训中心与
时间:2016-09-14 11:45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著作权 电影作品 制作者

  【案号】(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34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基本案情】原告广东省深圳东方艺术培训中心与被告辉晴国际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白色休止符》后期制作及补拍合同书,约定原告负责电视剧后期全面补拍和后期制作工作,该电视剧的著作权、版权归被告所有,经原告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本作品产生的作品著作权为被告所有,原告不享有本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后双方又签订电视剧《白色休止符》后期制作补充合同,约定由于涉案电视剧后期制作硬盘及前期拍摄资料无法追回,被告委托原告重新采集并剪辑、配音前期拍摄丢失的内容,原告同意重新采集、剪辑、配音前期拍摄丢失的部分。被告分8次支付原告制作费用人民币28万元,后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颁发了电视剧《白色休止符》的发行许可证,该证载明《白色休止符》的制作单位,并没有载明原告。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查认定,原告不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享有电视剧《白色休止符》的著作权?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著作权纠纷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此外,。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条款约定了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属于被告所有,原告不享有本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综上,著作权依法应归属制片者,原告不是电视剧《白色休止符》的制片者,故原告不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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