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从2022年最大罚金案件分析商业秘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时间:2023-02-08 15:59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导读】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渐凸显,相较于专利等更易遭受侵害,维权难度更大。而大数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都来自离职员工,他们通过职位优势盗取原东家的商业秘密。而原东家如何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是有效的,在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今天我们将引用一起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亲办的典型案例进行讨论,这是2022年度罚金最大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例——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
2001年10月,日本牛尾的子公司香港牛尾公司在广州成立牛尾电机厂,主要生产“水银投影灯芯”产品。2005年6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皮某某利用担任牛尾电机厂制造部、品质部经理等职务便利,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厂“水银投影灯芯”的生产工艺技术信息。2015年,皮某某离职后成立莱拓浦公司,生产、销售与牛尾电机厂“水银投影灯芯”相同的产品。2020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莱拓浦公司查获灯芯成品、半成品、生产设备等,现场扣押皮某某的手提电脑、硬盘中存有大量与牛尾电机厂“水银投影灯芯”的各项关键生产工艺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经审计,2015年4月至2020年3月间,香港牛尾向日本牛尾支付相关产品的委托费共计1.4亿余元;牛尾电机厂支付给广州牛尾业务费用共计3600余万元,相关产品的技术指导费共计1900余万元;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莱拓浦公司销售同类型产品429737个,按该公司销售毛利计,侵权产品毛利共7400余万元。
关于牛尾电机厂对商业秘密是否采取相关保密措施。牛尾电机厂雇员管理手册明确规定不得泄露厂内文件资料,不得以各种方式侵犯商业秘密,并提及未经同意,掌握商业秘密的雇员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生产同类产品。相关证人证言证实,牛尾电机厂有采取相关的保密措施,且会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在牛尾电机厂上班期间无法接触到灯芯的核心生产技术。
【损失认定】
法院认为损失应为权利人被侵权造成的销售利润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后使用,损失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本案中,日本牛尾向香港牛尾收取NSH相关产品的委托费高于旧水坑牛尾支付给广州牛尾的业务费和技术指导费,也高于莱拓浦公司销售侵权灯芯、灯泡的毛利,但鉴于香港牛尾是否仅销售旧水坑牛尾生产的涉案产品存疑,上诉人皮某某亦提出香港牛尾不止销售一方产品,故以上述费用认定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根据查明的事实,旧水坑牛尾负责加工,香港牛尾负责销售,原判以香港牛尾销售利润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产品的合理利润基准,并以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符合实际情况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上诉人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依法应认定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判决】
上诉人皮某某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不仅给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原判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对皮某某予以严惩,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体现了法律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劳动成果的尊重和承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商业秘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诉讼主张,则首要的事项是确定原告主张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从权利基础角度来看,原告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是其诉讼主张得到支持的基本前提。在具体审理实践中,因为涉及对被告信息的锁定及比对,在审理的先后顺序上,确定原告主张信息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可能不是审理行为中首先完成的。而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原告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本案一审法院认为:
(一)被害单位主张的技术秘点属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
1.被害单位报案陈述称“水银投影灯芯”的生产工艺为技术秘密,并提供了技术协议、保密规定、生产工艺材料等相应证据证明其工艺技术秘点。日本牛尾、香港牛尾、广州牛尾以及旧水坑牛尾等单位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技术授权使用、相关技术费用以及保密要求等,亦印证了被害单位主张的技术信息具有秘密属性。
2.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59号鉴定意见中对涉案技术工艺在电极组建加工工艺、钨粒制作工艺、灯球封体成型、封装、封口、后处理等六部分工艺中的秘点予以认定,逐一分析并示明了查新点。该鉴定意见鉴定程序、鉴定依据合法,鉴定结论与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作为证据采信。
3.上诉人皮某某提供的9号和14号鉴定意见,所附的检材未写明查新点具体的工艺流程及技术参数、部分技术参数与查获侵权产品及文件显示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查新报告所列公开文献不足以证实与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重合对应。上述鉴定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害单位对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适当的保密措施
1.日本牛尾与香港牛尾间的协议约定专有技术资料内容、项目,未经许可不得转让、许可、处置以及提供给第三方,以及防止秘密泄露的对策;四方协议约定技术情报作为非垄断、不能转让的使用权,提供给广州牛尾、旧水坑牛尾,没有日本牛尾书面同意不可他用。可见,防止秘密泄露是四方协议达成的前提共识和必须设置的措施。
2.2005至2009年,旧水坑牛尾先后通过制定移动存储介质适用和管理规范、雇员管理手册、文件分发及回收流程保护所涉商业秘密;日本牛尾于2009年实施机密管理规定,在案证据显示旧水坑牛尾在上诉人皮某某离职前即采用多密级、分权限的技术秘密管理制度,并规范组织员工学习雇员管理手册、电子情报管理规定等,包含秘密种类如文件、资料、图纸、软件等识别性明示信息和禁止泄密责任告知内容。
3.上诉人皮某某2005年入职、2012年离职,在2008年补签劳动合同约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其工作期间应知晓旧水坑牛尾相关保密培训内容,而且其作为NSH制造部、品质部经理负有管理职责,所管理部门均为涉及生产技术工艺的重要涉密部门,亦应知悉旧水坑牛尾专门制定的相关保密规定。其辩称对旧水坑牛尾的保管规定不知情,不仅与在案证据相悖,亦明显不符合常理。
综上,被害单位为防止技术信息泄露,采取制定总体技术协议、保密规章制度、员工管理守则、密级与权限划分、组织教育培训等有效保密措施,同时设置了秘密分级、秘密种类等识别示明方式,足以认定被害单位已采取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此外,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其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保密条款仅为保密措施之一,未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不代表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三)被害单位的技术信息具有商业秘密的实用价值
被害单位报案材料、相关协议、生产工艺材料、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等在案证据证实,被害单位前述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生产设计出具有市场竞争性的“水银投影灯芯”产品,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对此上诉人皮某某亦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被害单位的“水银投影灯芯”生产工艺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依法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结尾】
此次维权,兵不血刃。邱戈龙、黄雪芬两位律师代表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不仅成功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同时体现了身为律师人应有的智慧和胆识,司法为民,守望正义。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秉承公平公正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史上最大的罚金处罚,使商业秘密案件审判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发展。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渐凸显,相较于专利等更易遭受侵害,维权难度更大。而大数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都来自离职员工,他们通过职位优势盗取原东家的商业秘密。而原东家如何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是有效的,在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今天我们将引用一起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亲办的典型案例进行讨论,这是2022年度罚金最大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例——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
2001年10月,日本牛尾的子公司香港牛尾公司在广州成立牛尾电机厂,主要生产“水银投影灯芯”产品。2005年6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皮某某利用担任牛尾电机厂制造部、品质部经理等职务便利,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厂“水银投影灯芯”的生产工艺技术信息。2015年,皮某某离职后成立莱拓浦公司,生产、销售与牛尾电机厂“水银投影灯芯”相同的产品。2020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莱拓浦公司查获灯芯成品、半成品、生产设备等,现场扣押皮某某的手提电脑、硬盘中存有大量与牛尾电机厂“水银投影灯芯”的各项关键生产工艺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经审计,2015年4月至2020年3月间,香港牛尾向日本牛尾支付相关产品的委托费共计1.4亿余元;牛尾电机厂支付给广州牛尾业务费用共计3600余万元,相关产品的技术指导费共计1900余万元;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莱拓浦公司销售同类型产品429737个,按该公司销售毛利计,侵权产品毛利共7400余万元。
关于牛尾电机厂对商业秘密是否采取相关保密措施。牛尾电机厂雇员管理手册明确规定不得泄露厂内文件资料,不得以各种方式侵犯商业秘密,并提及未经同意,掌握商业秘密的雇员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生产同类产品。相关证人证言证实,牛尾电机厂有采取相关的保密措施,且会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在牛尾电机厂上班期间无法接触到灯芯的核心生产技术。
【损失认定】
法院认为损失应为权利人被侵权造成的销售利润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后使用,损失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本案中,日本牛尾向香港牛尾收取NSH相关产品的委托费高于旧水坑牛尾支付给广州牛尾的业务费和技术指导费,也高于莱拓浦公司销售侵权灯芯、灯泡的毛利,但鉴于香港牛尾是否仅销售旧水坑牛尾生产的涉案产品存疑,上诉人皮某某亦提出香港牛尾不止销售一方产品,故以上述费用认定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根据查明的事实,旧水坑牛尾负责加工,香港牛尾负责销售,原判以香港牛尾销售利润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产品的合理利润基准,并以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符合实际情况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上诉人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依法应认定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判决】
上诉人皮某某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不仅给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原判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对皮某某予以严惩,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体现了法律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劳动成果的尊重和承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商业秘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诉讼主张,则首要的事项是确定原告主张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从权利基础角度来看,原告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是其诉讼主张得到支持的基本前提。在具体审理实践中,因为涉及对被告信息的锁定及比对,在审理的先后顺序上,确定原告主张信息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可能不是审理行为中首先完成的。而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原告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本案一审法院认为:
(一)被害单位主张的技术秘点属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
1.被害单位报案陈述称“水银投影灯芯”的生产工艺为技术秘密,并提供了技术协议、保密规定、生产工艺材料等相应证据证明其工艺技术秘点。日本牛尾、香港牛尾、广州牛尾以及旧水坑牛尾等单位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技术授权使用、相关技术费用以及保密要求等,亦印证了被害单位主张的技术信息具有秘密属性。
2.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59号鉴定意见中对涉案技术工艺在电极组建加工工艺、钨粒制作工艺、灯球封体成型、封装、封口、后处理等六部分工艺中的秘点予以认定,逐一分析并示明了查新点。该鉴定意见鉴定程序、鉴定依据合法,鉴定结论与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作为证据采信。
3.上诉人皮某某提供的9号和14号鉴定意见,所附的检材未写明查新点具体的工艺流程及技术参数、部分技术参数与查获侵权产品及文件显示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查新报告所列公开文献不足以证实与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重合对应。上述鉴定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害单位对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适当的保密措施
1.日本牛尾与香港牛尾间的协议约定专有技术资料内容、项目,未经许可不得转让、许可、处置以及提供给第三方,以及防止秘密泄露的对策;四方协议约定技术情报作为非垄断、不能转让的使用权,提供给广州牛尾、旧水坑牛尾,没有日本牛尾书面同意不可他用。可见,防止秘密泄露是四方协议达成的前提共识和必须设置的措施。
2.2005至2009年,旧水坑牛尾先后通过制定移动存储介质适用和管理规范、雇员管理手册、文件分发及回收流程保护所涉商业秘密;日本牛尾于2009年实施机密管理规定,在案证据显示旧水坑牛尾在上诉人皮某某离职前即采用多密级、分权限的技术秘密管理制度,并规范组织员工学习雇员管理手册、电子情报管理规定等,包含秘密种类如文件、资料、图纸、软件等识别性明示信息和禁止泄密责任告知内容。
3.上诉人皮某某2005年入职、2012年离职,在2008年补签劳动合同约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其工作期间应知晓旧水坑牛尾相关保密培训内容,而且其作为NSH制造部、品质部经理负有管理职责,所管理部门均为涉及生产技术工艺的重要涉密部门,亦应知悉旧水坑牛尾专门制定的相关保密规定。其辩称对旧水坑牛尾的保管规定不知情,不仅与在案证据相悖,亦明显不符合常理。
综上,被害单位为防止技术信息泄露,采取制定总体技术协议、保密规章制度、员工管理守则、密级与权限划分、组织教育培训等有效保密措施,同时设置了秘密分级、秘密种类等识别示明方式,足以认定被害单位已采取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此外,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其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保密条款仅为保密措施之一,未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不代表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三)被害单位的技术信息具有商业秘密的实用价值
被害单位报案材料、相关协议、生产工艺材料、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等在案证据证实,被害单位前述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生产设计出具有市场竞争性的“水银投影灯芯”产品,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对此上诉人皮某某亦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被害单位的“水银投影灯芯”生产工艺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依法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结尾】
此次维权,兵不血刃。邱戈龙、黄雪芬两位律师代表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不仅成功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同时体现了身为律师人应有的智慧和胆识,司法为民,守望正义。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秉承公平公正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史上最大的罚金处罚,使商业秘密案件审判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发展。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上一篇:上一篇:明知保密义务却带走离职公司技术秘密是否构成侵权?
下一篇:下一篇:喜报!长昊所承办的“历罚金之首,谋权利之公----皮某某侵犯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