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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设计图纸雷同不侵权,常州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胜诉案
时间:2021-06-22 11:14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涉及技术信息案件中,原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并指出与公知信息的区别。如,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构成技术秘密,应具体指出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中的哪些具体内容、环节、步骤构成商业秘密。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常州市姜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中,因涉案图纸不进行公知技术与非公知技术的区分,无法确认其非公知性,案件最终获得了检察院不起诉的胜诉。
(一)流通产品阻碍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有效性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据此,商业秘密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不是抽象的、宽泛的、可以脱离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而存在的保密,而应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措施。
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已在市场上销售多年,A公司主张的对公司内部保密措施,均与其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及其载体不具有对应性,因此,A公司所主张采取的对内保密措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A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具有约束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或未体现出A公司的保密意愿。本案中,因涉案产品一旦售出进入市场流通,就在物理上脱离A公司的控制,故区别于可始终处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控制下的技术图纸、配方文档等内部性载体。根据涉案技术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A公司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未构成可对抗他人反向工程的物理保密措施,A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
(二)设计图纸不进行公知性区分难认定为技术秘密
设计图纸是一种技术信息,如果将设计图纸认定为商业秘密,应该具体指明该图纸中的哪些内容是技术秘密,对公职技术与非公知技术作出区分。
本案中,涉案产品在市场上已销售多年,其内部结构并不复杂,权利人对销售出去的产品也没有明确、严格的保密措施,对这种已公开销售的产品,按相关规定其技术信息属于“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认为自己生产该产品的全套图纸属于技术秘密,但该图纸又不反映其主张的关键结构的技术信息。故,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权利人必须明确指出该套图纸中的关键技术信息是什么,如果该产品的内部确有通过简单观察或测绘、拆卸等方法不能获得的技术信息,并且该技术信息体现在图纸上,权利人应该对该技术信息进行具体说明并通过鉴定等方式认定其中是否构成非公知性,而不是宽泛的将整套图纸都认定为技术秘密,不进行公知技术与非公知技术的区分。
(三)侵权密点不确定导致重大损失无法认定
根据苏高法《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相关规定,计算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技术秘密在整个产品中所起的作用,不宜将依据整个产品利润计算出的数额全部视为权利人的损失。
本案中,权利人主张的五个密点被鉴定所认定为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以权利人的整机利润和侵权方的销售数量的乘积来对重大损失作出认定。但鉴定所在期后出具的《询问函》的回复中又认为其中三个密点属于已经被公开的技术,即使剩余两个密点还可以作为技术秘密,在计算重大损失时也应将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的利润从整机利润中剥离,故,本案的重大损失无法认定。
厚厚卷宗好似荆棘丛生一片,检察官手执正义,明察秋毫,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0年4月30日决定对姜某不起诉。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济南LG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最高院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库;2021年2月2日衢州市林姓工程师销售模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区指控唐姓工程师销售污水处理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撤案处理;2021年4月26日苏州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YL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以无违法行为结案。
(一)流通产品阻碍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有效性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据此,商业秘密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不是抽象的、宽泛的、可以脱离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而存在的保密,而应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措施。
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已在市场上销售多年,A公司主张的对公司内部保密措施,均与其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及其载体不具有对应性,因此,A公司所主张采取的对内保密措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A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具有约束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或未体现出A公司的保密意愿。本案中,因涉案产品一旦售出进入市场流通,就在物理上脱离A公司的控制,故区别于可始终处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控制下的技术图纸、配方文档等内部性载体。根据涉案技术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A公司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未构成可对抗他人反向工程的物理保密措施,A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
(二)设计图纸不进行公知性区分难认定为技术秘密
设计图纸是一种技术信息,如果将设计图纸认定为商业秘密,应该具体指明该图纸中的哪些内容是技术秘密,对公职技术与非公知技术作出区分。
本案中,涉案产品在市场上已销售多年,其内部结构并不复杂,权利人对销售出去的产品也没有明确、严格的保密措施,对这种已公开销售的产品,按相关规定其技术信息属于“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认为自己生产该产品的全套图纸属于技术秘密,但该图纸又不反映其主张的关键结构的技术信息。故,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权利人必须明确指出该套图纸中的关键技术信息是什么,如果该产品的内部确有通过简单观察或测绘、拆卸等方法不能获得的技术信息,并且该技术信息体现在图纸上,权利人应该对该技术信息进行具体说明并通过鉴定等方式认定其中是否构成非公知性,而不是宽泛的将整套图纸都认定为技术秘密,不进行公知技术与非公知技术的区分。
(三)侵权密点不确定导致重大损失无法认定
根据苏高法《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相关规定,计算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技术秘密在整个产品中所起的作用,不宜将依据整个产品利润计算出的数额全部视为权利人的损失。
本案中,权利人主张的五个密点被鉴定所认定为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以权利人的整机利润和侵权方的销售数量的乘积来对重大损失作出认定。但鉴定所在期后出具的《询问函》的回复中又认为其中三个密点属于已经被公开的技术,即使剩余两个密点还可以作为技术秘密,在计算重大损失时也应将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的利润从整机利润中剥离,故,本案的重大损失无法认定。
厚厚卷宗好似荆棘丛生一片,检察官手执正义,明察秋毫,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0年4月30日决定对姜某不起诉。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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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济南LG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最高院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库;2021年2月2日衢州市林姓工程师销售模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区指控唐姓工程师销售污水处理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撤案处理;2021年4月26日苏州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YL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以无违法行为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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