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东莞市首例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大战告捷 ——记赖某鹏
时间:2021-04-10 21:31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导读:东莞市公检法三部门合力处理的首例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历时18个月,在长昊律师团队的缜密推敲、沉着应对下,被告人终获无罪,宣判当天即取保获释!
至此,东莞市首例“商业秘密”无罪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这也是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继东莞市首例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完胜后在商业秘密刑事领域所取得的又一骄人战绩!长昊,再一次的奠定了其在商业秘密案件领域内的话语权!
另谋出路,无端惨遭指控!
赖某鹏原系东莞市XZ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Z公司”)的技术副总,因与XZ公司产生劳资纠纷而于2014年3月离职。而后,赖某鹏应聘入东莞市XL公司任职,然而,刚任职几天就被老东家警告:不可以在同行业做事,否则就去告赖某鹏。虽然离职时原公司并未与其签订相关竞业限制协议也未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费用,但基于情面,赖某鹏还是顺从了老东家意愿离开了XL公司。
XZ公司和XL公司,同为东莞市从事液晶显示领域的知名公司。XZ公司拥有生产扩散板的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XL公司基于业务拓展需要于2013年开始从事扩散板的自制研发过程,经过立项、研发、调试,最终于2014年4月成功生产出光扩散板。
XZ公司以:赖某鹏披露XZ公司扩散板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给XL公司,并帮助XL公司生产扩散板,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完美抗辩,堪称经典绝唱!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特成立以邱戈龙律师为首的商业秘密专业维权团队。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积极搜集材料,来组织证据抗辩。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结合所搜集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没有也没必要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侵权行为;其次,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入手,证明涉案技术信息不具有非共知性、保密性,因此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再次,另行委托鉴定,证明XL公司的扩散板技术与XZ公司的扩散板技术并不相同;最后,在损失审计方面,根据东莞市物价局出具的损失认定金额,驳斥被害单位和公诉机关前后提交的多份损失统计存在计算错误和逻辑错误。
整份辩护意见,面面俱到,环环相扣,有利地证明了公诉机关指控赖某鹏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能成立!此辩护意见对案件最终取得胜诉无疑起到关键性作用!
独辟蹊径,成功借力打击!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害单位及公诉机关提交了曾委托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对涉案技术信息进行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根据所出具粤知司鉴所【2014】鉴字第19号《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害单位XZ公司所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均具有非公知性,且与XL公司的技术信息构成实质性相似。由此可知,该鉴定结论对赖某鹏及XL公司极为不利!
长昊团队针对该份鉴定意见,另辟蹊径,委托北京菲沃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将XL公司的技术信息与市场上另一第三家公司生产的光扩散板产品进行对比,鉴定意见显示:XL公司的光扩散板与另一公司的扩散板成分相同。从而证明XL公司的光扩散板产品成分不仅只与XZ公司的光扩散板产品成分相同,亦于其他公司的光扩散板成分相同,故不能因粤知司鉴所【2014】鉴字第19号鉴定意见显示双方光扩散板成分实质性相似,就直接认定XL公司使用了XZ公司的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从而也从侧面说明XZ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并不具有非公知性,而为市场上通用配方。
损失统计,滑天下之大稽!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害单位及公诉机关先后提交四份损失报告来证明因赖某鹏的相关侵权行为而给XZ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该四份损失统计金额完全不同、差异巨大!四份报告均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和逻辑错误。庭审中,针对四份不同的损失报告,法院及辩护方问及公诉人以哪份损失评估报告的金额来指控时,公诉人并未给出明确回答,指出均作为指控金额,而具体侵权金额由法院来认定。指控他人侵权行为对其造成重大损失,而对其损失却不能明确予以证明,那么按照诉讼规则,存在多份矛盾的证据材料,在未有明确合理说明时,相关证据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也即行为人并没有给其造成损失,那么何罪之有?
【后记】
该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两次延期审理、并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历时18个月,于2015年11月13最终以被告人赖某鹏无罪而告终。回顾案件的点点滴滴,长昊人深感欣慰……
结合本案处理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情况,专处理商业秘密纠纷的长昊律师认为:诉讼过程中,指控的内容应当明确,广泛撒网、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未必可行!
对于本案指控,内容非常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秘点的具体内容和具体的损失金额。
(1)在秘点方面,被害单位以及公诉机关并未明确具体的秘点是什么,笼统地认为指控的秘点为制作光学母粒的配方及制造工艺、光扩散板生产工艺、扩散板板材的内应力消除工艺技术三个方面。但对于这三个方面的秘点,被害单位以及公诉机关只提供了一份证明制作光学母粒的配方的非公知性鉴定,其他方面的秘点并未提供非公知性鉴定。
长昊律师认为:在认定商业秘密侵权时,除了证明相关信息具备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外,还需要同一性鉴定,以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秘密信息与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如果欠缺同一性鉴定,则不能认定相关商业秘密被侵犯。本案要认定赖某鹏涉嫌侵犯上述商业秘密,需要对上述商业秘密进行同一性鉴定,但被害单位并未对光学母粒的制造工艺、光扩散板生产工艺、扩散板板材的内应力消除工艺技术并未进行同一性鉴定,因此不能认定赖某鹏涉嫌侵犯XZ公司相关商业秘密。
(2)在损失金额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被害单位以及公诉机关在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先后提交了4份金额完全不同、差异巨大的损失评估报告,在庭审中问及公诉人以哪份损失评估报告的金额来指控时,公诉人并未给出明确的回答,均作为指控金额,具体侵权金额由法院来认定。显然没有尽到证明责任。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长昊律师认为,案件指控的内容必须明确,千万不要“一锅端”到法庭上,让法庭来决定。这样不仅不能明确具体的指控内容,增加法庭审理难度,而且提出多个指控内容,却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最终也不能被法院采信,徒劳无益!
【结语】
最后,再次感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庄乐波、叶毓秀、刘冠三位大法官,不为舆论所干扰、不惧恶语相威胁,以公平正义的法律人精神,明察秋毫、秉公执法,还原案件事实,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俨然彰显了优秀审判人员的本色,值得每一位法律人学习!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HE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张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均无罪案;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深圳市HY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仲裁驳回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民事驳回起诉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国内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全国热线:15915344883。
至此,东莞市首例“商业秘密”无罪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这也是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继东莞市首例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完胜后在商业秘密刑事领域所取得的又一骄人战绩!长昊,再一次的奠定了其在商业秘密案件领域内的话语权!
另谋出路,无端惨遭指控!
赖某鹏原系东莞市XZ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Z公司”)的技术副总,因与XZ公司产生劳资纠纷而于2014年3月离职。而后,赖某鹏应聘入东莞市XL公司任职,然而,刚任职几天就被老东家警告:不可以在同行业做事,否则就去告赖某鹏。虽然离职时原公司并未与其签订相关竞业限制协议也未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费用,但基于情面,赖某鹏还是顺从了老东家意愿离开了XL公司。
XZ公司和XL公司,同为东莞市从事液晶显示领域的知名公司。XZ公司拥有生产扩散板的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XL公司基于业务拓展需要于2013年开始从事扩散板的自制研发过程,经过立项、研发、调试,最终于2014年4月成功生产出光扩散板。
XZ公司以:赖某鹏披露XZ公司扩散板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给XL公司,并帮助XL公司生产扩散板,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完美抗辩,堪称经典绝唱!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特成立以邱戈龙律师为首的商业秘密专业维权团队。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积极搜集材料,来组织证据抗辩。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结合所搜集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没有也没必要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侵权行为;其次,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入手,证明涉案技术信息不具有非共知性、保密性,因此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再次,另行委托鉴定,证明XL公司的扩散板技术与XZ公司的扩散板技术并不相同;最后,在损失审计方面,根据东莞市物价局出具的损失认定金额,驳斥被害单位和公诉机关前后提交的多份损失统计存在计算错误和逻辑错误。
整份辩护意见,面面俱到,环环相扣,有利地证明了公诉机关指控赖某鹏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能成立!此辩护意见对案件最终取得胜诉无疑起到关键性作用!
独辟蹊径,成功借力打击!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害单位及公诉机关提交了曾委托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对涉案技术信息进行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根据所出具粤知司鉴所【2014】鉴字第19号《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害单位XZ公司所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均具有非公知性,且与XL公司的技术信息构成实质性相似。由此可知,该鉴定结论对赖某鹏及XL公司极为不利!
长昊团队针对该份鉴定意见,另辟蹊径,委托北京菲沃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将XL公司的技术信息与市场上另一第三家公司生产的光扩散板产品进行对比,鉴定意见显示:XL公司的光扩散板与另一公司的扩散板成分相同。从而证明XL公司的光扩散板产品成分不仅只与XZ公司的光扩散板产品成分相同,亦于其他公司的光扩散板成分相同,故不能因粤知司鉴所【2014】鉴字第19号鉴定意见显示双方光扩散板成分实质性相似,就直接认定XL公司使用了XZ公司的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从而也从侧面说明XZ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并不具有非公知性,而为市场上通用配方。
损失统计,滑天下之大稽!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害单位及公诉机关先后提交四份损失报告来证明因赖某鹏的相关侵权行为而给XZ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该四份损失统计金额完全不同、差异巨大!四份报告均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和逻辑错误。庭审中,针对四份不同的损失报告,法院及辩护方问及公诉人以哪份损失评估报告的金额来指控时,公诉人并未给出明确回答,指出均作为指控金额,而具体侵权金额由法院来认定。指控他人侵权行为对其造成重大损失,而对其损失却不能明确予以证明,那么按照诉讼规则,存在多份矛盾的证据材料,在未有明确合理说明时,相关证据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也即行为人并没有给其造成损失,那么何罪之有?
【后记】
该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两次延期审理、并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历时18个月,于2015年11月13最终以被告人赖某鹏无罪而告终。回顾案件的点点滴滴,长昊人深感欣慰……
结合本案处理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情况,专处理商业秘密纠纷的长昊律师认为:诉讼过程中,指控的内容应当明确,广泛撒网、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未必可行!
对于本案指控,内容非常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秘点的具体内容和具体的损失金额。
(1)在秘点方面,被害单位以及公诉机关并未明确具体的秘点是什么,笼统地认为指控的秘点为制作光学母粒的配方及制造工艺、光扩散板生产工艺、扩散板板材的内应力消除工艺技术三个方面。但对于这三个方面的秘点,被害单位以及公诉机关只提供了一份证明制作光学母粒的配方的非公知性鉴定,其他方面的秘点并未提供非公知性鉴定。
长昊律师认为:在认定商业秘密侵权时,除了证明相关信息具备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外,还需要同一性鉴定,以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秘密信息与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如果欠缺同一性鉴定,则不能认定相关商业秘密被侵犯。本案要认定赖某鹏涉嫌侵犯上述商业秘密,需要对上述商业秘密进行同一性鉴定,但被害单位并未对光学母粒的制造工艺、光扩散板生产工艺、扩散板板材的内应力消除工艺技术并未进行同一性鉴定,因此不能认定赖某鹏涉嫌侵犯XZ公司相关商业秘密。
(2)在损失金额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被害单位以及公诉机关在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先后提交了4份金额完全不同、差异巨大的损失评估报告,在庭审中问及公诉人以哪份损失评估报告的金额来指控时,公诉人并未给出明确的回答,均作为指控金额,具体侵权金额由法院来认定。显然没有尽到证明责任。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长昊律师认为,案件指控的内容必须明确,千万不要“一锅端”到法庭上,让法庭来决定。这样不仅不能明确具体的指控内容,增加法庭审理难度,而且提出多个指控内容,却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最终也不能被法院采信,徒劳无益!
【结语】
最后,再次感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庄乐波、叶毓秀、刘冠三位大法官,不为舆论所干扰、不惧恶语相威胁,以公平正义的法律人精神,明察秋毫、秉公执法,还原案件事实,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俨然彰显了优秀审判人员的本色,值得每一位法律人学习!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HE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张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均无罪案;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深圳市HY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仲裁驳回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民事驳回起诉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国内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全国热线:15915344883。
上一篇:上一篇:无罪获释,东莞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告捷
下一篇:下一篇:侵犯商业秘密罪经典案例论述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侵犯商业秘密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