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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团队开山经典之作 ——YDYD侵犯商业秘密维权成功纪实
时间:2016-09-29 13:04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导读】
    YDYD公司商业秘密维权案件是长昊律师团队在代理知识产权案件前期堪称最为经典的,是第一例全程直击的案件:从报案前工作准备直至刑事审判和民事索赔,本案也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首例涉及工艺流程技术信息和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判长对此高度重视。
    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千曲百折:如何精准锁定YDYD公司涉及铰刀、绞盘产品的秘密点、如何合法获取侵权产品等关系商业秘密维权成功与否的关键证据成为办理本案的难点及亮点。
案件初期,法院方面只认可经营信息,对于工艺流程技术信息持不同意见。在重重阻力面前,所幸的是长昊律师团队毫不退却,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最终赢得了一个较好的结果。更让人感动的是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与委托人坚固的信任也是让一切都尽如人意的关键!此案也注定会成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历史上重要的一笔!
 
当事人背景
(一)深圳市YD合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YD合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合金钢(SUS420、SUS430、SUS304、SUS440A、SUS316、各种碳钢) 精密铸造,主要产品有铰肉机零配件(铰刀、铰盘、挡板)、自行车零配件、童车配件、灯饰件、锁件、管阀件、铰链合叶、汽车零配件、地铁配件、船用五金、医疗器械零配件等其他五金机械零配件。经逾10余年摸索,解决精密铸造所存在的大部分技术难题,保证了产品品质,获得了诸多国内及世界著名厂商信赖,多次获得多家世界著名厂商颁发的《年度最佳供应厂商奖》。
YD合金精密铸造公司尤其擅长食品加工机械铰肉机配件(铰刀、铰盘挡板)以及各种磨盘(咖啡磨盘、小麦磨盘、大米磨盘、饲料磨盘及制药用磨盘)的制作,掌握了防锈、 硬度及韧度、锋利而低噪音,防售后变形等独有的技术决窍,获得了广东、浙江、河北、山东各省及国外众多著名小家电厂家以及食品机械生产厂商的好评,在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的市场占有率达85%以上。食品加工机械绞肉机配件更是远销国外,占据了出口份额的90%,可以说国外每户人家的厨房里工作的绞肉机用的都是YD出口的绞盘。
YD合金精密铸造公司亦擅长自行车、童车零配件制作,对自行车、童车配件的工艺要求、硬度和韧度安全要求有广泛而深入的了解.有一套成熟而稳健的工艺,保障了欧美采购厂商对产品严格的品质及安全要求, 成为深圳多家著名自行车、童车厂商及海外自行车、童车厂家的得力而可靠的供应商。

    YD合金精密铸造公司兵强将勇,共有员工400余人,自有厂房物业数万平方米,有各种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如材质分析系统、硬度、韧度检测系统,以及盐雾防锈检测系统,等等,有力地保障了产品各种性质的优良。
该司产品符合ROHS标准、LFBG标准与FDA标准,同时严格采用REACH 标准,有SGS、TUV、AOV检测报告及认证。
贴士:
ROHS标准指《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在中国属于自愿性检测。
LFBG标准指《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管理法》是德国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其它专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准则和核心。
FDA标准指FDA是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的简称,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与药物管理机构之一。
REACH 标准指欧盟28个成员国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尤其是家居用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目前国际家居行业共识的三大环保标准是: DMF(皮肤过敏元素)、REACH84、CARB标准,三项为互补型的环保体系,相互之间没有重叠,该系列家居环保标准由国内著名家居品牌联邦集团发起倡导,旗下联邦米尼环保沙发系列承诺遵守国际环保标准,呼吁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专业从事不锈钢精密铸造,尤其擅长铰肉机不锈钢铰盘、铰刀等零配件的制作。该司产品被多个欧洲(意大利、德国)、美国、日本等著名铰刀、铰盘品牌指定为贴牌产品。
    经过9年的探索,该司产品解决了防锈、硬度及韧度、锋利而低噪音、防售后变形等技术难题,尤其解决了披锋和毛刺的难题,保证了食品接触的安全要求,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技术诀窍,同时解决了优质而快速生产的难题,成为全国独一无二的铰盘、绞刀生产厂,并已成为全球最大、最专业的铰盘、绞刀以及铰肉机配件生产商,成为绝大部分世界著名品牌电器商和食品机械生产商指定专用产品。
   YD合金精密铸造公司和YD精密机械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某。两个公司分工明确,YD精密机械公司主要从事绞盘、铰刀的研发、测试、生产工作。YD合金精密铸造公司主要从事产品的推广与销售。
 
【委托经过】
    我一直相信人与人的结缘一定是需要天时、地利、人和,只有三者都达到完美的状态,才能促使一段类似于“生死之交”的感情。接见李总的本不是我,李总拨通的是我另外一个合作伙伴的电话并且在电话开门见山的指明要找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恰巧我的合作伙伴此时正在外地出差。当时的我还是律所里的负责人,每天忙得不可开交,本不想腾开身子去接见,但是又总是被电话那头的声音而萦绕:深沉声线掩藏的担忧和犹豫。于是,我放下了手头的工作决定接见李总并一探究竟,带着助手在约定的别墅提前等候李总,这个地方也是我将要搬迁的专业知识产权团队的基地。
    当李总迎面走来的时候,毫不忌讳的告诉我这已经是他今天走访的第五家律师事务所了,也是行程安排中的最后一家。“我们公司有自己的律师团队,处理一般法律事务绝对没问题,但是知识产权这一块我知道他们并不熟悉。我用了各种手段去找这一方面的律师,但是结果并不理想,太难找了。”李总的这段话后来成为我坚持只做知识产权这条路的动力,从事律师多年深知只做知产权需要很大的勇气和谋略。交谈中我也终于验证了我自己的猜测:为什么李总会犹豫?然而在第一次见面我便觉得不论代理费多少,这案子我都会倾尽全力去办 ,而且必须成为我知识产权生涯中的经典案例!
 
【基本事实】
    YDYD公司跟其他自主研发生产销售企业一样一路走来并不容易,生产绞肉机的绞刀绞盘面对两个问题:1.如何在简单构造的零配件里融进去独有的技术从而获得竞争优势?2.如何开拓市场?绞肉底盘构造简单,以至于我初见涉案产品时也担心这里面是否存在非公知技术。国内需要用到绞肉机的一般都是作坊和小摊小贩,而绞盘只是绞肉机的一部分,市场更是狭小。有买家需求量不大,利润空间极小。没买家,产品堆滞和研发经费缺乏支持是两个最大问题。李总随后成立了专业的销售团队,把市场投向了欧洲市场,除了质量标准的上升之外,最重要的是欧洲国家对于这种与食物接触的器材材质要求极其苛刻。经历了重重难关之后,耗时许久成功打入欧洲市场并且越战越勇,到如今已经做到了“欧洲家庭主妇家中的绞肉机里面都印有YDYD的标志”。
    其实,我所接触的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一般都是行业里头的领军企业或者是冷门行业里的企业,能挤到行业上游的都不容易。技术的研发和市场的开发是一个企业能否崛起和领军的最重要因素,也即是刑法里面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产品的研发成功需要优秀的研发者、需要研发经费的支持、更需要时机,即:天时、地利、人和。
刘某家境贫寒,生活在农村,李总作为远房亲戚将其带到大城市,给其提供安定的生活环境,安排专业学习培训机会,更是将其作为司机带在身边,并作为重点对象栽培,职务安排高至销售经理代表,赋予其公司的最大特权,能够自由接触公司里的技术信息之外更是直接与客户见面洽商业务。这样子,刘某便以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身份在YDYD待了几年之久。
 
【承办过程】

    在正式建立委托关系之后,长昊律师团队便投入到案件办理的紧密部署中。首先,兵分两路对原告公司的涉案产品进行秘点梳理和实地对其公司制度进行考察。
(一)如何精准锁定YDYD公司涉及铰刀、绞盘产品的秘密点?
正确寻找、合理确定YDYD公司涉及铰刀、绞盘产品中的秘密点成为办理该类型案件的重点,也是我们必须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所秘密点,就是产品中不为公众所知悉、被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
一般产品的秘密点可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找:
(1)产品需求分析阶段形成的用户意见。这些意见可以作为产品制作或改进的重要参考,对制作符合用户需求有着重要作用。
(2)产品制作工艺流程图和说明。这些文档直接关系产品制作过程涉及的相关步骤和要点,包含了需要攻克的相关技术难点。
(3)制作产品使用的设备定制合同和设备结构图。这直接涉及制作产品的设备是否属于定制设备还是通用设备,产品的竞争点问题。
(4)技术工的操作流程及说明。这有利于发现是否存在特殊的有竞争性的特点问题。
(5)客户名单。客户名单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6)供应商信息。供应商信息包括产品制作过程中所需的上游、下游供应商信息。供应商信息是指供应商的名字、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合作的具体方式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包括汇集众多供应商的供应商名称,以及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特定合作伙伴。

    在正确寻找秘密点的前提下,还要合理确定秘密点的数量。秘密点不在乎多,而在于精。且秘密点要始终与原告方的证据相配,对于没有证据证明的秘密点,不应落入考虑范围。正是在把握以上基本规则情况下,在我所协助下,快速协助YDYD公司锁定了本案相关秘密点,具有非公知性的技术信息包含冲压法生产绞盘技术文件、精密铸造生产绞盘技术文件,技术信息中具体信息为冲压法生产绞盘中大孔、中孔、小孔绞盘工艺技术及精密铸造生产绞盘中重要程度排列堵孔、水口位置、角度选择、组织方式、温度控制五项工艺技术。这也成为本案最终维权成功的关键点。
    经营信息方面锁定为:涉及原告公司先前合作的7家公司的具体信息:名称、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材质(或规格)、单价、付款方式、送货方式、技术要求等信息的确切组合。就本案而言,涉案的这七家客户是本案原告经过大量时间、成本,通过积极参加各种展会、交易会、出国考察等方式不断开拓、积累并形成的长期稳定客户资源。其中蕴含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如涉案七客户的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材质(或规格)、单价、付款方式、送货方式、技术要求等信息的确切组合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的相关规定,是应依法予以保护的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也是原告主张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
(二)如何合法获取侵权产品?

    在商业秘密维权案件中,另一需要攻克的难题就是如何获取侵权方的产品,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就本案而言,因本案涉及的铰刀、绞盘不能直接在市面上买到,因此,如何合法获取侵权产品并成功与公证人员进行沟通成为本案取证的又一难点!在长昊团队的积极协调下,公证处工作人员终于答应到工厂进行公证现场取货,几经波折,最终成功公证取得样品。
(三)原告公司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

    通过对原告公司现场考查和了解,之前尚担忧的原告公司是否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心一下落地。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此来说明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密意图和保密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该司法解释所要求的保密措施仅限于“合理”,而并不要求做到天衣无缝。该条第三款列举了七项具体的保密措施,即“(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就本案而言,原告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有:
A.《保密协议书》中对商业秘密的内容有明确的界定,且该保密协议是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同时在员工入职要求、入厂员工须知、规章制度、文件管理控制制度、会议管理制度、关于加强音像设备管理的通知、劳动合同也有体现了公司要求员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并多次提醒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注意保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是能够清楚识别的;
B.物理隔离:设立单独档案室,限制人员进入;购买防盗软件,除经办业务员,其他人无法通过入侵公司电脑获取公司秘密级文件,限制员工自带电脑和U盘入厂。从物理隔离措施看,原告公司也是将保密信息与其他信息进行明确区别,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是能够清楚识别的,且能够获知原告公司对商业秘密的区别管理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信息被擅自披露或者使用。 
综上,原告公司采取设立单独档案室、限制人员进入生产研发区、购买防盗软件等限制计算机信息获取等物理措施,作为商业秘密的物理保护措施,并且颁布各种管理规定和保密制度文件,与接触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应采取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的要求。且保密措施的设立,已经达到阻止其他人员通过正当的方式轻易获取同样信息的最低程度,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
就本案而言,被告刘某与原告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书,明确知道公司要求保密的公司商业秘密信息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且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此情况下,被告刘某还明知故犯,实为原告公司无法原谅之处。
(四)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一般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实际损失时,会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主要采取的计算赔偿数额方式有以下4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额。

    这种赔偿的计算方式要求侵害人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通常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1)研制开发成本,包括:花费的时间、金钱和付出的努力等,必须将该部分成本计入实际损失。
(2)现实利益损失。使用商业秘密正在给权利人带来的利益,涉及到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所以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现实利益的丧失属于实际损失。
(3)最后是将来的竞争优势,即权利人对将来利益的合理预期。因为披露而使商业秘密丧失,或者不易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情况,将来竞争优势的丧失往往是实际损失的组成部分。
确定此种损失应当考虑商业秘密的价值、利用周期的长短、市场竞争的程度、市场前景的预期等。当然,如果涉案的商业秘密尚未被公众所知悉,则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使用商业秘密制造、销售的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具体来说,对于违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违法、出卖的收入为赔偿额;对于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赔偿额。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法院通常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裁判的依据。在计算侵权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价格总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应当以“销售额×平均利润率=获利额”的方式较为妥当。当这个平均利润率无法查明时,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此外,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是实际获利,而不包括预期获利。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合理费用为赔偿额。

    当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曾签有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时,可采用此种方式计算赔偿额。
这是假定侵权人在正常情况下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时,其许可使用费应该是多少,再推定该数额为赔偿数额。当然,使用该方法计算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性质、情节以及商业秘密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在不低于许可使用费至该许可3倍幅度内确定;同时还应防止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相互串通虚构许可使用合同及许可使用费,以向侵权人收取巨额赔偿。
 4.定额赔偿。

    定额赔偿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额。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经常出现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司法实践中采取酌情赔偿的方法来处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案件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酌情赔偿的数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此,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也应是一般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除此之外,当事人自愿协商赔偿额也是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方式,只要这种取舍不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上述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方法非随意取舍,而是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加以采用,具体表现为:以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赔偿方法为指导原则并优先采用,以各种变通的方法为补充,以定额赔偿为最终的保留;即应当以能够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推定损失的方法优先;其次采用能够确定的侵权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或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方法;在上述各种方法均无法确定时,采用定额赔偿方法,以切实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而言,原告公司即采用了第一种计算方式,虽然案件在诉讼阶段,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作出的相关报告在认定时从有利于被告角度剔除了部分,但整体而言,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损失认定采用权利人实际损失是较为客观公平合理的。
(五)减少不必要打击面,争取有利势力也是本案一大亮点

    如上所述,本案存在被告刘某委托原告公司的加工处理厂生产侵权产品情况,对于原告公司而言,原合作伙伴也成为侵权助手,心理是挺受伤的,于是一开始也有一定要惩治该原合作伙伴的意思。然律师生涯和经历,让承办律师觉得本案原告公司加工处理厂作为原告公司合作伙伴之所以会走到这一步肯定有很多故事在里面,有必要去探究其中缘由,且认为没有必要扩大打击面,于是在长昊律师团队分析建议下,原告公司试着去与原合作伙伴沟通交流,经深入了解后,发现原合作伙伴其实也是挺不容易的,之所以答应为被告刘某加工生产乃是由于工厂没有订单,好不容易被告刘某找到工厂,委托加工,并愿意提供技术支持、指导,仅是为了维持工厂生产继续,赚取的也仅是加工费用。基于对工厂情结和原合作伙伴已经认识到错且承认错误的悔过态度,原告公司展现了其行业领导者的大家风范,谅解了原合作伙伴的行为。
    对于长昊律师而言,减少不必要的打击面,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对于原告公司而言,其行为不仅又争取回一个伙伴,同时也得到了一份意外之礼,原合作伙伴自行到侦查机关作证,将被告刘某如何指导工厂生产,提供了什么图纸等行为一一指证。
结合原告公司已经搜集的证据及鉴定部门出具的相关鉴定意见,被告利用其掌握的涉案技术指导、指导原告公司后加工处理厂生产出铰刀、绞盘并将其以低于原告价格卖给原告长期开发形成的客户的侵权事实更为清楚、证据更为确实充分,让原告公司维权之路更为顺畅。
 
【庭审启示】
1. 保密义务不能与竞业禁止等同

    本案中,原告公司控告的是被告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然被告刘某多次在(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8号案的庭审中有意对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两个概念予以混淆,认为只有支付了竞业禁止补贴才负有保密义务,导致庭审开头纠结于竞业禁止费用的发放问题,而忽略了承担保密义务不以支付任何费用为前提这一基础。
保密义务是指知晓商业秘密的特定人员应当保守秘密,禁止泄漏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这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目的是防止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并不需要支付保密费。即使约定保密费,一方未支付费用时,保密义务人也不能以此为由,违反保密义务而泄密。说到底,只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义务人就要永远遵守保密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企业的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并以支付经济对价为前提,没有约定则没有此义务,没有对价亦无此义务。
由此可见,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并不必然违反保密义务,反之,义务人解除竞业禁止重新择业,并不影响继续承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2. 对原告证据应综合审查判断,不应相互孤立看待

    对证据进行考察,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关联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由于商业秘密案件取证的艰难性和复杂性,在此类案件中既有能够直接证明侵权事实的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明侵权事实的间接证据,对于间接证据不能一概否认其效力,而应该同其他证据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比较判断。
本案中,针对某一事实,原告并非仅仅提交一份证据予以证明,而是多份证据相互证明,这些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共同还原事实真相。所以,不能孤立地看待原告的某一份证据,应当通过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综合认定原告证据的证明力,进而认定本案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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