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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点的确定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基础
时间:2016-09-14 09:40 作者:邱戈龙、焦新聪
导读:在很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在主张其权利时,往往把其产品的所有的技术信息或其掌握的所有经营信息都列为其商业秘密,然后在案件审理的时候,法院经过一一释明,一一鉴定,最终确认下来的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却往往只占少数,这样不仅拉长案件审理期间,同样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等。所以,本人认为在进行侵权诉讼前,权利人应该对自己主张的权利进行具体列明。这样在进行秘点确定的时候更能简便顺利。
基本案情:博宇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由沈阳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金属加工,金属材料、有色金属、钢铁炉料批发、零售等。王国奇于2008年7月进入沈阳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工作,任职销售员,于2009年8月转移进入博宇公司,继续任职销售员。王国奇于2011年5月离职,未办理手续即离开博宇公司。王国奇离职前通过QQ聊天向网名“山川”的聊天对象提交了一份商业计划书,但聊天记录中未提及该商业计划书的具体内容。博宇公司诉被告王国奇侵犯其商业秘密时,主张其商业秘密为有关其存储在数据库内并被王国奇通过商业计划书披露给宝群公司的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和管理诀窍。为支持其有关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主张,博宇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王国奇登录博宇公司数据库明细、QQ聊天截图,并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和调查取证申请,以证明王国奇提交给宝群公司计划书内容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法院评析: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现有证据,原审法院无法确定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经原审法院释明,博宇公司仍拒绝进一步明确要求保护的秘密点、拒绝提交可供审查的载体,故原审法院认为博宇公司未能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明确并加以证明了秘密点之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王国奇或宝群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事实。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个人评析: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首先需要对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认定,商业秘密要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要符合四性,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其中秘密性和保密性是实践审理中证明的焦点。在技术信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秘密性通常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认,通过鉴定区分出哪些属于公知信息哪些不属于公知信息,这些鉴定也都是围绕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进行的,即围绕权利人所主张的秘密点进行。在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需要法院根据常理性判断裁量哪些属于非公知性以及难以获得的信息。判断裁量的对象也是权利人所主张的秘密点进行。
那么秘密点到底是什么呢?所谓“秘密点”,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与公知公用信息不同的信息,它既是原告权利的支撑点,也是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对照物。简而言之,秘密点就是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贯穿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始终。秘密点需要经过确认才可作为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在很多案件中,如上述案件,就因为原告对自己所主张的权利范围过于抽象过于宽泛,且没有去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非公知信息,一审法院判其败诉。所以在主张秘密点时并不是越宽泛越多越好,而是能够提供证据去使所主张的秘密点立足。另外,在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上,并不以侵犯秘密点的多少来认定,而以侵犯的信息是否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来认定,换句话说,被告侵犯了十个秘密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侵犯一个秘密点照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因此是否构成侵权不在于秘密点数量的多少,而在于质上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所以,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点的选取和确定至关重要!在主张秘密点点时尽量具体明确且有证据辅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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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博宇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由沈阳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金属加工,金属材料、有色金属、钢铁炉料批发、零售等。王国奇于2008年7月进入沈阳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工作,任职销售员,于2009年8月转移进入博宇公司,继续任职销售员。王国奇于2011年5月离职,未办理手续即离开博宇公司。王国奇离职前通过QQ聊天向网名“山川”的聊天对象提交了一份商业计划书,但聊天记录中未提及该商业计划书的具体内容。博宇公司诉被告王国奇侵犯其商业秘密时,主张其商业秘密为有关其存储在数据库内并被王国奇通过商业计划书披露给宝群公司的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和管理诀窍。为支持其有关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主张,博宇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王国奇登录博宇公司数据库明细、QQ聊天截图,并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和调查取证申请,以证明王国奇提交给宝群公司计划书内容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法院评析: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现有证据,原审法院无法确定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经原审法院释明,博宇公司仍拒绝进一步明确要求保护的秘密点、拒绝提交可供审查的载体,故原审法院认为博宇公司未能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明确并加以证明了秘密点之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王国奇或宝群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事实。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个人评析: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首先需要对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认定,商业秘密要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要符合四性,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其中秘密性和保密性是实践审理中证明的焦点。在技术信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秘密性通常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认,通过鉴定区分出哪些属于公知信息哪些不属于公知信息,这些鉴定也都是围绕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进行的,即围绕权利人所主张的秘密点进行。在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需要法院根据常理性判断裁量哪些属于非公知性以及难以获得的信息。判断裁量的对象也是权利人所主张的秘密点进行。
那么秘密点到底是什么呢?所谓“秘密点”,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与公知公用信息不同的信息,它既是原告权利的支撑点,也是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对照物。简而言之,秘密点就是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贯穿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始终。秘密点需要经过确认才可作为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在很多案件中,如上述案件,就因为原告对自己所主张的权利范围过于抽象过于宽泛,且没有去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非公知信息,一审法院判其败诉。所以在主张秘密点时并不是越宽泛越多越好,而是能够提供证据去使所主张的秘密点立足。另外,在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上,并不以侵犯秘密点的多少来认定,而以侵犯的信息是否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来认定,换句话说,被告侵犯了十个秘密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侵犯一个秘密点照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因此是否构成侵权不在于秘密点数量的多少,而在于质上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所以,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点的选取和确定至关重要!在主张秘密点点时尽量具体明确且有证据辅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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