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是否可以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通用
时间:2016-09-14 11:06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关键词】商标 商品通用名称 商号 不正当竞争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
【导读】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公司)诉称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之邦公司)大量生产、销售标有“鲁锦”字样的鲁锦产品,侵犯其“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鄄城鲁锦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原告的“鲁锦”注册商标字样,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鄄城鲁锦公司辩称:原告鲁锦公司注册成立前及鲁锦商标注册完成前,“鲁锦”已成为通用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其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究竟谁是谁非?
【辩护策略】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鲁锦”在山东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行业规范或社会公众约定俗成的对某一商品的通常称谓。该通用名称可以是行业规范规定的称谓,也可以是公众约定俗成的简称。鲁锦指鲁西南民间纯棉手工织锦,其纹彩绚丽灿烂似锦,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鲁锦”作为具有山东特色的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为国家主流媒体、各类专业报纸以及山东省新闻媒体所公认,山东省、济宁、菏泽、嘉祥、鄄城的省市县三级史志资料均将“鲁锦”记载为传统鲁西南民间织锦的“新名”,有关工艺美术和艺术的工具书中也确认“鲁锦”就是产自山东的一种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
根据“鲁锦”的发展历史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在1999年原告鲁锦公司将“鲁锦”注册为商标之前,“鲁锦”已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
因此,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也非不正当竞争。
长昊律师团是由一批毕业于国内顶尖法律名校的资深律师、技术专家、行业顾问组成,您可以查看【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是使用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相关案例,因为专注研究,所以专业权威!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上一篇:上一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下一篇:下一篇:如何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