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是否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曲平双与张道明
时间:2016-09-14 17:20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网站版权软件开发 技术服务
【案号】(2008)高民终字第308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软件开发是指对新的软件系统的研究开发。软件的技术服务是指利用已经开发完成的软件系统为他人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而所谓网站架设,通常是指架设者利用已开发完成的成熟软件,针对用户的实际需求适当调整后进行一系列的编排组合,它属于技术服务范畴。
【基本案情】2006年4月25日,原告曲平双与企网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彩票网站建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企网公司进行软件的程序开发,并在国际互联网上建设互联网站。被告企网公司应根据原告的要求提供程序开发、域名注册、网站建设、ICP备案以及网站后期维护的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原告所有,被告企网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软件的源代码转让他人。现原告发现被告企网公司向包括被告张道明经营的网站在内的多家网站销售原告应享有著作权的上述软件,原告起诉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张道明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该软件,亦构成侵权。被告张道明答辩称:张道明使用的彩票合买代购软件普及版v3.02是从企网公司购买的,双方有销售合同。因此,张道明使用该软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企网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是网站架设合同,而不是软件开发合同。企网公司是使用自己开发完成的软件为原告架设网站,属于提供技术服务。原告对该软件不享有著作权,合同也未约定软件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因此,其有权销售涉案软件。经一二审法院审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核心问题】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曲平双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取得了彩票合买代购系统v3.0软件的著作权?
针对该核心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企业网站架设合同》,而不是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曲平双委托企网公司建设互联网网站,并未同时约定曲平双委托企网公司开发与后台程序有关的一系列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根据行业习惯和通常认识,网站架设与建设网站的后台功能模块的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无必然联系,且结合本案案情,涉案合同约定的“网站版权”应指网站页面版权,“网站的源代码”也应指与网站页面版权有关的源代码;网站页面的内容及其变化虽然与后台模块有关,但合同约定的“网站版权”并不包括与后台程序有关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网站的源代码”也不包括与后台程序有关的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因此,曲平双主张其依据合同享有的“网站版权”包括彩票合买代购系统v3.0软件的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在曲平双对彩票合买代购系统软件不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企网公司销售该系统软件和升级版以及张道明依据购买合同使用该系统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对曲平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上一篇:上一篇:未交付软件源代码亦可认定转让软件著作权 ——北京神州网迅科技
下一篇:下一篇:软件销售合同中标的物质量标准 ——岑溪市聚吧科技公司与广西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