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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之修改权 ——广东昊源软件有限公司与广东益达医
时间:2016-09-14 17:34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著作修改权
【案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3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将他人作品修改后署上自己的名字且进行了软件登记,并销售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明显,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广东昊源软件有限公司是“昊源医院信息系统(HIS ) V1.0”[简称:HS-HIS]的著作权人。广东益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
“昊源医院信息系统(HIS ) V1.0”的基础上,修改该软件而制作“益达医院信息系统V2。O”[简称:YDHIS],并申请了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广东益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999年11月,益达公司与案外人惠州市妇幼保健院签订合同,惠州市妇幼保健院向益达公司购买“益达医院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包括网络安装、调试、培训等费用合计9万元。昊源公司认为益达公司盗用其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侵害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遂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查认定益达公司行为构成侵权。昊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增加赔偿数额。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若构成侵权,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昊源公司是“昊源医院信息系统(HIS)V1。0 [简称:HS-HIS]”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经鉴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认为:益达医院信息系统是由昊源医院信息系统修改而来,故应认定益达公司登记的益达医院信息系统软件系侵权作品。益达公司将他人作品修改后署上自己的名字且进行了软件登记,并销售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益达公司主观过错明显,,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昊源公司主张以其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笔者认为昊源公司就其损失问题未能提交充分的依据。对于益达公司的获利,由于昊源公司主张以其损失作为赔偿依据,昊源公司认为益达公司销售盗版软件的获利不能作为确定本案赔偿的依据,法院对该意见予以认可,对益达公司提交的相关的调查证据的申请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均不予采纳。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在昊源公司的实际损失与益达公司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采用定额赔偿。综合本案昊源公司销售给他人计算机软件的价格、益达公司侵权性质和情节,一审判决确定益达公司赔偿额20万元偏低,二审法院院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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