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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孟昭瑞诉人民出版社、中国人民革命军
时间:2016-09-14 17:35 作者:admin【关键词】著作权 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属
【案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000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等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基本案情】2003年8月,原告孟昭瑞发现被告人民出版社于2000年10月出版的《抗美援朝战争》一书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9幅摄影作品,且未给原告署名并支付报酬。被告人民出版社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经法院审查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摄影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著作权纠纷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审理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法律规定及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原告孟昭瑞系作为随军记者完成了涉案9幅摄影作品的拍摄,上述摄影作品应属职务作品,但孟昭瑞作为该作品的拍摄者,其依法享有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职务作品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作者与所服务的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品应当履行的职责范围;作品内容与单位的工作性质相关;创作的作品代表作者的意志。现实生活中,多少创作者都与特定的法人机构存在劳动关系,法人机构为其创作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但是,并非在此期间,创作者的所有创作都需打上法人机构的印记,并非所有的在职作品都由法人机构享有著作权。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创作,首先应当区分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其次是要区分一般职务作品与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特殊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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