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首席律师

联系人:邱律师

手机:159-1534-4883

电话:0755-26751234

网址:www.itscourt.com

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商业秘密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的技术事实之查明
时间:2017-11-07 17:55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1.专利法的借鉴:让原告为自己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撰写“权利要求书”
       原告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首先要向法庭明确被侵犯的技术秘密是什么,并提供相应证据,这种证据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确认被告是否侵权的判定基础,《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明确了原告的该项举证责。然而,从审判实务看,商业秘密案件的原告起诉时,大多仅概括性地主张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要求法院给予保护和救济。当法院要求其明确秘密点时,原告往往会划定一个很宽泛的秘密范围,导致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即使原告起诉时已经明确了秘密点,也可能划定的秘密范围过于宽泛。因此,应当明确要求原告列明其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证明符合法律要件的秘密点和构成秘密点的具体技术信息及其组合,从而做好案件审理的第一步基础性工作。根据证据法的一般原理,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有依据的,尤其在商业秘密法律规范中缺乏对原告权利主张的限制和相应规则的情况下,更应该强化其应有的义务。我们可以借鉴专利法中专利申请人提供书面文件的方式,让原告为自己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撰写“权利要求书”,因为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能够使相同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该描述中了解权利要求的确切范围”。如果原告在主张技术秘密时能够向法院提交类似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秘密点的主张书”,它不仅能够减少实践中出现的挪赛夫公司过于宽泛地主张拥有GES18、GES25自由降落伞救生艇相关技术的秘密点而导致败诉的情形,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尽快明晰案件审理对象,使案件具备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尽管如此,诉讼中对当事人明确秘密点的要求应该合理适度,法官在释明时不能无意识地限制当事人主张的权利,要注重对原被告双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2.避免二次泄密和防范原告扩张秘密范围的举证规则:一步到位,逐层开示

       在原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后,如何适当地举证和质证一直是商业秘密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瓶颈问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8条表明所有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要经过质证。然而,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一个较为特殊的问题是,法院如何平衡原告的诉权以及原被告双方的技术秘密保护的关系,防止过度举证而导致原被告可能存在的并不为对方知悉的技术秘密被不当披露。在证据交换时,为了宽容与谨慎对待原告,可以采取一步到位与逐层展开相结合的方式,即原告的举证一步到位,而证据的开示逐层逐步展开。具体而言,就是原告在组织技术秘密的证据时,应当将其对应于所主张的秘密点的技术秘密的具体证据———含有技术信息的相应载体,一次性提供给法庭,考虑到被告可能并未完全知悉原告的全部秘密信息,避免由于证据披露过度,超出被告知悉的范围,导致二次泄密,原告通过预测被告获知的可能范围,将证据相应地划分为不同层次,一次性提供完整的技术秘密证据,但并不一次性就彻底向被告完整提供和披露,根据举证质证和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逐层开示技术秘密的证据,将所主张的秘密点在原确定的范围内逐渐细化,并拒绝原告在获悉被告的技术信息后调整秘密点和补充证据。这样既能够保证原告举证质证程序的顺利开展,又能防范在庭前交换、出示证据或在质证的过程中给原告造成不必要的二次泄密。

3.证明责任转移的适用

       由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证据法理论上的消极事实,而消极事实的证明难度极大,但是权利主张方对基础权利本身存在的事实首先承担证明义务符合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性原理。与此同时,为了缓和原告的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案情,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如果被告对原告所主张及提供的证据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反驳证据或理由,法院可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成立。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了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实质性相同﹢接触﹣合法来源”的规则:原告首先证明被告与原告使用的技术方案实质性相同;然后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技术秘密存在某种接触;最后推定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接近或非常接近原告技术秘密的技术或信息。由被告反证其使用的技术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否则,推定侵权成立。在实务中,对于原告已经初步提供的证据,确因被控侵权设备因无法拆卸等客观原因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举证时,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将被控侵权技术与涉案技术秘密不相同或不实质性相同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
4.秘密点与整体技术方案的关系

       另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专利保护的是整体技术方案,全面覆盖才构成侵权,而商业秘密中被告利用了秘密点中的技术特征即侵权,这是否存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问题?从平衡保护原被告利益的角度而言,我们应该在整体技术方案描述的基础上,明确秘密点的具体技术内容,进一步思考秘密点、秘密点中的技术特征或技术要素与整体技术方案之间的关系。唯有此,对技术秘密侵权判定的查明才能体现公平合理的理念,这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过充分的论证和实践予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