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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让企业走得更长远-商业秘密保护策略长昊商业秘密律
时间:2018-06-21 10:55 作者:admin
保护商业秘密让企业走得更长远-商业秘密保护策略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家族中的一员,继专利、商标、版权三大领域之后成为第四大领域。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专注于商业秘密案件,是商业秘密案件领域的翘楚团队,本文将结合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总结了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商业秘密的定义;企业;员工限制 ;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定义
1993年,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首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从法律上看,商业秘密具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技术秘密,包括技术发明、新工艺、技术诀窍、新技术前景预测、替代技术的预测等;二是经营秘密,包括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开拓新市场的计划措施,营销策略、渠道、财务状况、客户关系及生产成本、利润、调价方案、对外谈判意图及标底等。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具体地把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划定。事实上,经营信息同技术秘密一样,泄露后都会给企业带来危害,甚至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技术秘密的保护与经营秘密的保护必须并重。保密措施的完善和严格执行,实际体现的是管理水平的高低,例如技术图纸超范围借用,文件资料废页、打字蜡纸随意丢弃,都属于管理的漏洞。
虽然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已有明确的表述,很多企业也都能自觉地对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但对于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却往往疏于管理。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而对市场计划和营销、财务、秘书、保密等非技术开发的人员却放任自流。那么,该怎么办呢?
二、注意文件的销毁
企业要注意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建立商业秘密文件档案,并对阅读权限进行明确划分,形成制度。对于涉密文件的查阅,应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员工不得擅自阅读不应该阅读的文件;绝密级文件只允许在保密室内查阅;所有商业秘密文件的复制都必须在企业内进行,并必须填写登记,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必须复制的,应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有两名以上的主管领导签字。当涉密文件不再需要时,应清退或销毁,企业应严格规定清退或销毁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并形成记录。国外优秀企业十分注重文件的销毁工作,在加拿大有一家成立于1989年的“粉碎它”公司,其业务虽是帮助企业粉碎旧文件,但发展速度却是“火箭式”的——当时整个公司还只有一辆粉碎卡车,而现在营业额已达数亿美元,平均每分钟收益是300多美元。
三、限定知悉范围
大家熟知的可口可乐公司,其3种关键配料由公司总部的3个高级职员各管一种,并且这3个人互不知道另外两种配料是什么。而分设在世界各地的生产厂使用的原料只是公司总部提供的“浓缩液”,根本不知道配方秘密。可以说,可口可乐公司独特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在其70多年的辉煌历史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经济、科技的竞争说到底是人的竞争。我们既要用人、也要疑人。企业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规定不同的知悉范围。例如高层决策的知悉范围是什么?技术指标和关键部件图纸、资料的知悉范围是什么?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客户资料的知悉范围是什么?
限定知悉范围一定要掌握两个原则:“需要才知道”原则和分割原则。“需要才知道”原则是根据管理、科研、生产、经济往来的需要,不向其授权或透露就无法工作或者无法达成某项交易时,才需要授权或透露。
分割原则就是把某一完整的事项如科研规划方案、软件设计方案、工艺流程等分割成若干部分和环节,不同的部分和不同的环节允许不同的人知道不同的内容。只
知道局部,不知道全貌,这样即使个别人流动也不会对整体秘密造成威胁。
四、签订保密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企业也的确建立了自己的保密制度,但是因为没有合同约定,很多时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技术开发转让活动中,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签订保密合同,使合同双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企业在其它业务活动中,例如技术咨询、申请专利、委托代理、纠纷诉讼聘请律师时,凡涉及商业秘密的也应签订保密协议。
另外,要和员工签订合同,包括保密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
保密合同既可以和劳动合同签在一起,也可以与知识产权归属的合同签在一起,还可以单独签订要求保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竞业限制合同只能在高层管理、销售、财务、技术人员内签订并应限制一定期限,还应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因择业受到限制造成的损失,否则有失公平。
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应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为侵权行为。因此,在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并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的防范手段可能较传统,但却是绝对必要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商业间谍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了,这种间谍被称之为“科技鼹鼠——新生代间谍”。
现代间谍利用技术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花样繁多,所以企业也应配置必要的防范设施,提高技术防范能力。例如,选择低辐射的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在有关涉密
部位或区域安装报警器、电子监控系统、物理屏蔽;配置计算机视频保护器、磁盘消磁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采用防火墙、加密等安全防范和信息保密措施等。
总之,商业秘密保护只有被企业所看重,才能在企业管理中摆正位置。如何保护好商业秘密,不仅关系到一个企业对市场的占有和技术进步,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兴亡和安全。
【摘要】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家族中的一员,继专利、商标、版权三大领域之后成为第四大领域。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专注于商业秘密案件,是商业秘密案件领域的翘楚团队,本文将结合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总结了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商业秘密的定义;企业;员工限制 ;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定义
1993年,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首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从法律上看,商业秘密具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技术秘密,包括技术发明、新工艺、技术诀窍、新技术前景预测、替代技术的预测等;二是经营秘密,包括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开拓新市场的计划措施,营销策略、渠道、财务状况、客户关系及生产成本、利润、调价方案、对外谈判意图及标底等。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具体地把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划定。事实上,经营信息同技术秘密一样,泄露后都会给企业带来危害,甚至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技术秘密的保护与经营秘密的保护必须并重。保密措施的完善和严格执行,实际体现的是管理水平的高低,例如技术图纸超范围借用,文件资料废页、打字蜡纸随意丢弃,都属于管理的漏洞。
虽然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已有明确的表述,很多企业也都能自觉地对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但对于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却往往疏于管理。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而对市场计划和营销、财务、秘书、保密等非技术开发的人员却放任自流。那么,该怎么办呢?
二、注意文件的销毁
企业要注意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建立商业秘密文件档案,并对阅读权限进行明确划分,形成制度。对于涉密文件的查阅,应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员工不得擅自阅读不应该阅读的文件;绝密级文件只允许在保密室内查阅;所有商业秘密文件的复制都必须在企业内进行,并必须填写登记,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必须复制的,应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有两名以上的主管领导签字。当涉密文件不再需要时,应清退或销毁,企业应严格规定清退或销毁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并形成记录。国外优秀企业十分注重文件的销毁工作,在加拿大有一家成立于1989年的“粉碎它”公司,其业务虽是帮助企业粉碎旧文件,但发展速度却是“火箭式”的——当时整个公司还只有一辆粉碎卡车,而现在营业额已达数亿美元,平均每分钟收益是300多美元。
三、限定知悉范围
大家熟知的可口可乐公司,其3种关键配料由公司总部的3个高级职员各管一种,并且这3个人互不知道另外两种配料是什么。而分设在世界各地的生产厂使用的原料只是公司总部提供的“浓缩液”,根本不知道配方秘密。可以说,可口可乐公司独特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在其70多年的辉煌历史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经济、科技的竞争说到底是人的竞争。我们既要用人、也要疑人。企业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规定不同的知悉范围。例如高层决策的知悉范围是什么?技术指标和关键部件图纸、资料的知悉范围是什么?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客户资料的知悉范围是什么?
限定知悉范围一定要掌握两个原则:“需要才知道”原则和分割原则。“需要才知道”原则是根据管理、科研、生产、经济往来的需要,不向其授权或透露就无法工作或者无法达成某项交易时,才需要授权或透露。
分割原则就是把某一完整的事项如科研规划方案、软件设计方案、工艺流程等分割成若干部分和环节,不同的部分和不同的环节允许不同的人知道不同的内容。只
知道局部,不知道全貌,这样即使个别人流动也不会对整体秘密造成威胁。
四、签订保密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企业也的确建立了自己的保密制度,但是因为没有合同约定,很多时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技术开发转让活动中,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签订保密合同,使合同双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企业在其它业务活动中,例如技术咨询、申请专利、委托代理、纠纷诉讼聘请律师时,凡涉及商业秘密的也应签订保密协议。
另外,要和员工签订合同,包括保密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
保密合同既可以和劳动合同签在一起,也可以与知识产权归属的合同签在一起,还可以单独签订要求保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竞业限制合同只能在高层管理、销售、财务、技术人员内签订并应限制一定期限,还应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因择业受到限制造成的损失,否则有失公平。
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应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为侵权行为。因此,在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并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的防范手段可能较传统,但却是绝对必要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商业间谍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了,这种间谍被称之为“科技鼹鼠——新生代间谍”。
现代间谍利用技术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花样繁多,所以企业也应配置必要的防范设施,提高技术防范能力。例如,选择低辐射的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在有关涉密
部位或区域安装报警器、电子监控系统、物理屏蔽;配置计算机视频保护器、磁盘消磁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采用防火墙、加密等安全防范和信息保密措施等。
总之,商业秘密保护只有被企业所看重,才能在企业管理中摆正位置。如何保护好商业秘密,不仅关系到一个企业对市场的占有和技术进步,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兴亡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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