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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公司离职与在职员工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期限问题
时间:2018-03-28 15:00 作者:admin
  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不仅在任职期间需承担。即使其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仍需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企业未依约给予员工以上述补偿,员工跳槽后泄密,企业以该员工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民事责任,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一种观点认为,离职员工负有保密义务,必须以企业向该员工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为对价,否则相当于剥夺了员工的生存权,如企业未付补偿费,员工不负保密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企业未向员工支付商业秘密保密补偿费,员工也不得随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长昊商业秘密律师支持第二种观点。法律制度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应贯彻一体保护原则,既要保护员工的利益,也要保护企业的利益,做到利益保护均衡。员工是否跳槽到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不是关键,关键是看其是否泄秘,这两者之间不能划等号。

         企业限制员工竞业禁止,无非是为了保守商业秘密,当企业员工跳槽到其他竞争企业,只要不泄露商业秘密,此时尽管双方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如企业未向员工支付补偿款,该员工的“跳槽”行为应认为合法,但当企业已向该员工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款,该员工仍跳槽到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就可能违反了双方约定,此时应按企业向员工支付补偿款的数额,来确定员工违约与否。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与侵害商业秘密的责任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