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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
时间:2017-12-27 17:22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 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可分为四个法律部门, 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也可分为四种方式, 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1) 民法上的救济民法上的救济, 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第一、根据商业秘密保密合同, 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约定, 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即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在此情形下, 首先应采取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若协商或调解没有结果, 则可以依据保密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 当事人具有前述五种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形之一, 给企业造成损害后果的, 企业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 劳动法上的救济劳动者违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条款约定,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 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 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 企业应将劳动者和新的用人单位共同作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 在法定期限内向可人民法院起诉。
       (3) 行政法上的救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该侵权行为, 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时,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企业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企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4) 刑法上的救济,根据《刑法》第219 条的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处以上七处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时, 企业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控告, 要求立案侦查, 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 企业可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要求侵权人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