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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时间:2017-10-16 16:59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国际技术转让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有偿转移技术的行为或活动。简言之,就是转让方将技术跨境转让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这种转让不仅包括技术或者设备的跨境移动,还包括受让方对技术的消化、吸收、应用及创新。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包括专利、商标、实用新型以及商业秘密等。
国际技术转让方式非常丰富,无论何种转让方式,只是转让标的不同、转受让双方之间订立不同的协议或者技术在转让过程中依托的载体不同,究其本质则是殊途同归。具体到商业秘密的国际转让中,既然商业秘密的所有权还掌握在转让方手中,转让到受让方的仅仅是该项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那么转受让双方就会通过订立技术秘密让与合同、许可使用合同等相关方式约定彼此的保密义务、使用范围等事项。如若受让方违背保密义务、超越适用范围,或者是其他第三人使用非法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非法行为,导致商业秘密泄漏,使其丧失原本的经济价值,就会使持有人的商业秘密权受到侵害。
( 一) 建立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立法

        我国现已通过《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对商业秘密转让的各个环节进行约束,对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为加以规范,但是其中的缺陷与不足不容小觑,唯有建立、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立法,与世界经济潮流保持一致,才能保护好本国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有利于在国际技术转让中进一步保护商业秘密。
1.吸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2.扩大商业秘密的概念
3.扩大立法调整范围
( 二) 加强各国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联系与一致性

        由于国际技术转让具有涉外性,就决定了对于其中的商业秘密的保护绝对不是单独一个国家能够完成的。既然技术转让是发生在不同国家、地区的经济主体之间,那么纠纷的解决以及技术信息的保护也应由不同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来共同面对。为了减少国际技术转让中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国家之间可以提前就保密义务、争端解决等相关问题达成共识、订立国际公约,逐渐发展成国际惯例,成为国际商务活动中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
( 三) 完善国际技术转让中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立法

        仅靠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来保护国际技术转让中的商业秘密显然是不充分的,还需要统一的国际立法来提供系统性的保护。然而除了TRIPs 协议、《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当今国际社会并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商业秘密并不完全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倘若仅用TRIPs 协议进行保护,势必会忽略一些商业秘密的特有问题。只有为商业秘密“量身定做”国际立法,才能相对全面地站在它角度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