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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制度:权利人与侵权人举证责任的平衡
时间:2025-01-24 09:24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十问邱戈龙
在法律诉讼的舞台上,举证责任的分配犹如天平上的砝码,深刻影响着案件的走向与当事人的权益得失。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通常是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来承担对权利存在以及权利被侵犯的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众多法律领域中广泛适用,旨在确保诉讼的公平性与有序性,促使主张权利者在提出诉求时能够有充分的依据支撑。
然而,商业秘密领域却因其自身独特的性质而面临着特殊的举证困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具有明确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不同,商业秘密并不具备天然的独占与排他特征。专利经由行政机关的严格审查与授权,商标亦需经过特定的注册登记程序,这些法定程序使得权利的存在与范围相对清晰明确,权利人在举证时能够依据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书等权威性文件来证明权利的存在。但商业秘密则无需经过行政登记或赋权程序,其往往隐匿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技术研发过程、内部管理机制之中,外人难以窥探其全貌。
这种特性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以及侵权行为的成立时困难重重。商业秘密可能涵盖企业的独特生产工艺、客户名单、未公开的技术诀窍、营销策略等诸多方面,这些信息的保密性与隐蔽性导致权利人难以直接拿出确凿无疑的证据来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与边界,更难以证明侵权人是如何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这些商业秘密的。例如,一家企业可能拥有一套独特的产品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但该配方并未在任何官方机构登记备案,仅靠企业内部的保密措施加以保护。当怀疑竞争对手侵权时,企业很难直接证明对方获取并使用了该配方,因为配方的内容本身难以直观呈现,且侵权行为可能是通过间接的方式进行,如雇佣曾在该企业工作过的员工获取信息等,这使得侵权行为的举证变得极为复杂。
为了缓解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举证过程中所面临的沉重压力,2019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32 条第 1 款应运而生,创新性地引入了商业秘密举证责任转移制度。这一制度犹如一道曙光,为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开辟了新的路径。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场景中,该制度重新调整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首先,要求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这是商业秘密存在的重要前提之一。例如,企业可以出示内部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信息进行加密存储或限制访问权限的相关记录等证据,以此表明自身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与实际行动。同时,权利人还需要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迹象或可能性,如发现竞争对手推出了与自己极为相似且具有独特技术或商业特征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发现有前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处后自身商业秘密信息被不当使用的蛛丝马迹等。
当权利人完成上述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便发生了转移,此时轮到涉嫌侵权人登场应对。涉嫌侵权人需要承担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定商业秘密的责任。这就要求涉嫌侵权人深入研究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如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等方面,通过提供反证来试图推翻权利人的主张。例如,涉嫌侵权人可以举证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信息已经在行业内公开传播,不具备秘密性;或者该信息并没有实际的商业价值,不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要求;又或者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并不合理有效,不足以认定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保护等。
通过这种举证责任转移制度,有效地平衡了商业秘密保护中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举证负担。一方面,它避免了权利人因举证困难而导致商业秘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困境,鼓励企业积极维护自身的商业秘密权益,促进商业创新与竞争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给予了涉嫌侵权人充分的抗辩机会,防止权利人滥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准确性。在商业秘密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将不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构建起更加完善、合理的法律框架,推动商业秘密相关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与成熟。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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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 1995 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是司法部批准成立的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是全国少数只从事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凭借卓越的专业知识和优质的生态体系,致力于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以科技创新产业为导向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长昊律师”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 年在律师协会的支持下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了不俗的战绩,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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